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1-08-17 08:13:54

沪市监特食〔2021424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实施方案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食品安全追溯责任,实现相关特殊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进一步提升本市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结合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本市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以及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药品零售企业、中型以上食品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商店)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可以通过自建系统,或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服务等方式,建立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相关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0219月底前,本市应纳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覆盖率、信息上传率均达到100%的目标。202110月底前,实现以“二维码”形式向消费者提供便捷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查询服务。2022年,持续完善特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相关工作,进一步拓展应用场景。

二、落实责任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推进本市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推进实施、检查指导和督查考评。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开展业务对接与技术培训,指导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引导行业自律,推进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信息追溯体系建设。

三、强化检查指导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要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追溯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关键点列入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内容,会同相关行业协会或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关于追溯记录、追溯程序、追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或虽建立过程追溯但信息不全、信息缺失、信息不真实的企业,要依法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严格履行追溯义务。要加强宣传推广,依托上海市食品安全网、上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众号、企业自建网站等载体,拓展为消费者提供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渠道。要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等开展专题宣传活动,鼓励市民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便捷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提高查询使用率,提升感受度。

特此通知。

 

附件: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技术要求

2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技术要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技术要求

 

一、管理要求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生产过程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建立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确保生产经营过程全程可追溯,并向消费者提供便捷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查询服务,追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开展宣传推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自建追溯系统,与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上传追溯信息;或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输入端口直接录入、上传追溯信息。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当与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实现企业应公开信息和产品信息可追溯。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销售后的24小时内,将追溯信息上传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等追溯系统。

二、追溯形式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采用“二维码”等技术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等信息,形成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追溯信息数据链。鼓励有条件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采用物联网、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实现信息追溯。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采用“一物一码”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形式,即每件产品一个“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后可直接查询到此件产品的追溯信息。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出厂上市前,应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追溯“二维码”,方便消费者获取产品追溯信息。

三、数据内容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内容至少应含有以下数据信息:

(一)基础信息。

1.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企业名称、地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公众开放。

2.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批准日期及有效期、注册证书(含产品配方、标签和说明书样稿等)。上述产品信息对公众开放。

3.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信息。包括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

(二)动态信息。

1.产品生产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生产数量、数量单位、出厂检验报告。

2.产品销售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销售数量、数量单位、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购货者地址、购货者联系方式。

3.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进货信息。包括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采购数量、数量单位、进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供货单位地址、供货单位联系方式、产地证明或检验检疫证书编号、质量安全检测、产地、生产厂商。

四、技术标准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自建追溯系统时,应当参照执行上海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地方标准,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第1部分:编码规则》(DB31/T1110.12018)、《食品和农产品信息追溯第2部分:数据元》(DB31/T1110.22018)、《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第3部分:数据接口》(DB31/T1110.32018)、《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第4部分:标识物》(DB31/T1110.42018)标准,明确本企业所采用的追溯信息的编码原则、标识方法、标识载体与数据接口等规则,确保追溯对象标识的唯一性和各环节间标识的有效关联,形成闭环。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服务等方式建设追溯系统时,也应当参照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相关标准。

 

 


附件2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技术要求

 

一、管理要求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查验供货商出厂检验报告等文件,确保经营过程全程可追溯,并向消费者提供便捷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查询服务,追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开展宣传推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自建追溯系统,与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上传追溯信息;或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输入端口直接录入、上传追溯信息。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进货、销售后的24小时内,将追溯信息上传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四)实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并将相关追溯信息上传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二、追溯形式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应采用“二维码”等技术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等信息,形成覆盖经营全过程的追溯信息数据链。鼓励有条件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采用物联网、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实现信息追溯。

(二)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经营未采用“一物一码”形式进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采用“一品一码”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形式,即在商品货架标签处放置“一品一码”二维码标签,方便消费者及时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三)鼓励总部在沪的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参照食品生产企业“一物一码”的形式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三、数据内容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内容至少应含有以下数据信息:

(一)基础信息。

1.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其中,企业名称、地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对公众开放。

2.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批准日期及有效期、注册证书(含产品配方、标签和说明书样稿等)。上述产品信息对公众开放。

(二)动态信息。

1.产品进货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生产批次、采购数量、数量单位、进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供货单位地址、供货单位联系方式、出厂检验报告。其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进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出厂检验报告对公众开放。

2.产品销售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生产批次、销售数量、数量单位、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购货者地址、购货者联系方式。

四、技术标准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自建追溯系统时,应当参照执行上海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地方标准,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第1部分:编码规则》(DB31/T1110.12018)、《食品和农产品信息追溯第2部分:数据元》(DB31/T1110.22018)、《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第3部分:数据接口》(DB31/T1110.32018)、《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第4部分:标识物》(DB31/T1110.42018)标准,明确本企业所采用的追溯信息的编码原则、标识方法、标识载体与数据接口等规则,确保追溯对象标识的唯一性和各环节间标识的有效关联,形成闭环。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服务等方式建设追溯系统时,也应当参照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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