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2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共计423项。其中,涉及城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401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22项(街道、乡镇共同实施13项,乡镇单独实施9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由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行使本目录清单中城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仍以自己名义在本辖区内行使本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
市、区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及时移交有关执法事项。各区政府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职责任务整合,理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争议,避免执法监管盲区。市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市级部门研究统一执法流程和执法标准,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的培训,加强执法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附件: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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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