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2021〕30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2020年6月,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问题解答》),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方案。现对《问题解答》第7条中有关因子方案的适用期限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4日
附:中国银保监会延长对香港地区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再保信用风险因子适用期限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00238&itemId=915&generaltype=0
附件信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pdf
http://www.cbirc.gov.cn/chinese/docfile/2021/495ae85b5fb84bba97d60392b246c6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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