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保障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文章发表时间:2003-06-16 16:14:21

2003年05月30日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本报记者 韩乐悟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就条例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范围主要包括哪些设备、设施? 

  答:《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条例》对上述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问: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质量义务? 

  答: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五个环节。 

  在设计环节,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锅炉、气瓶、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在制造环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方可出厂。 

  在安装、改造、维修环节,相关单位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安装、改造活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方可从事维修活动。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问: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义务? 

  答:《条例》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者规定了以下安全义务:一、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二、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三、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四、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游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五、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问:《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从事《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检验检测人员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问:《条例》在强化政府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起草和制定过程中,贯彻了落实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责任、强化依法行政的精神。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公开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并应当在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不得进行重复许可和重复检验检测;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等等。 

小资料 

  国外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情况 

  美国、加拿大、欧盟及其成员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工业发达国家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均制定了专项法律和有关法规、行政规章;设立专门机构进行行政监督管理;形成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 

  在美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属于联邦管辖,关于前者有《联邦危险品法》,关于管道输送安全颁布了《管道安全法》。一些具体管理要求在联邦法规汇编中规定,包括气瓶、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管道等内容。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由各州负责。 

  欧盟对特种设备安全用欧洲指令提出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如:关于承压设备指令,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不含长输管道);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指令,涉及气瓶和槽罐车;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电梯的指令等。

  摘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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