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1-06-25 08:40:16

国卫办食品函〔202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体育局(厅),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学会、协会: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合理膳食行动、《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适应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需要,推动学校营养与健康工作,规范学校营养与健康相关管理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联合组织制定了《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依职责抓好实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要按照《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合理膳食行动和《关于落实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分工实施方案》(国卫办食品函﹝2017﹞1027号)职责分工,认真对照落实本部门责任,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合力推进营养与健康学校试点建设工作。

  二、各地区要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在辖区全面推广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工作,通过建设活动,切实推动辖区学校营养健康饮食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要定期总结,交流经验,分析研究问题,结合地方特点不断完善实施策略,更好地适应儿童青少年日益增长的营养健康需求。

  指南实施过程中取得的进展、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相关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赵博雅、徐娇

  联系电话:010—68791473、68792615

  教育部联系人:朱红松、樊泽民

  联系电话:010—66097180、66096849

  市场监管总局联系人:王一、霍宏伟

  联系电话:010—88651830、88651828

  体育总局联系人:刘磊、金鑫

  联系电话:010—87182331、87182026

  附件: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附件

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要求,为指导和规范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营养与健康学校的建设,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建设营养

与健康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连续 3 年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连续 2 年未受过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营养与健康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将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纳入到工作规划,并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

第八条 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工会和食堂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营养与健康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

担任负责人。

第九条 建立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四章 健康教育

第十条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制度,拓展健康教育课程资源。将食品安全、合理膳食、卫生防疫、科学运动、口腔健

康、视力保护、心理健康等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完善并实施教学评价与质量监控。

营造珍惜食物、节约为荣的氛围。重点培养学生珍惜食物的认识,不偏食不挑食,读懂食品标签标识,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第十一条 明确健康教育课程课时安排。以班级为单位的健康教育课程开课率达到 100%,每学期至少 6 学时。

第十二条 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依托“5·20”中国学生营养日、“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对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主题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学校设立健康社团,班(年)级设立健康兴趣小组,开展健康讲座和实践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相关活动。

第五章 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集中用

餐信息公开和食品留样等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确保提供的餐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食品贮存及食品

加工制作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要实施“明厨亮灶”,鼓励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加强对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食

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和家长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明确陪餐人员和要求,做好陪餐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内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要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要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操作区,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校外供餐单位要提供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等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餐具饮具要使用物理高温消毒。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要实施分餐制度,提高餐饮健康安全水平,要求学生餐一人一份(套)餐具、一人一份(套)饭菜,实现餐具、菜(饮)品等不交叉、无混用的餐饮方式。

座位间要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

第六章 膳食营养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

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根据当地学

生营养健康状况和饮食习惯搭配学生餐,做到营养均衡;制定食谱和菜品目录,每周公示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带量食谱定期更换。

第二十七条 学生餐每餐供应的食物要包括谷薯杂豆类、蔬菜水果类、水产畜禽蛋类、奶及大豆类等 4 类食物中

的 3 类及以上。食物种类每天至少达到 12 种,每周至少 25种。

第二十八条 学生餐要采用合理的烹调方法,尽量减少煎、炸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盐、油和糖的用量。

第二十九条 按照《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提供自

制饮料或甜品时,要标示添加糖含量。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营养指导人员需要具备为不同人

群提供营养配餐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和营养标示,制定食谱和菜品目录,开展营养健康教育,指导食堂分餐员帮助学生合理选餐。

定期组织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防控技能培训。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需要接受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卫生防疫以及食物采购、储藏、烹饪和“三减”等方面的重点培训,每年度不少于 20 学时;食堂炊事员需要接受低盐、低油、低糖菜品制作技能培训。

每年组织一次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的岗位能力自我测评和考核。

第七章 营养健康状况监测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了解学生膳食、体重、骨骼、口腔、视力、脊柱、心理等状况,建立学

生健康档案,将体检结果及时反馈家长,提出有针对性、有效的综合干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显著位置摆放身高和体重测量工具,张贴自测自评方法,并定期维护。

第八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第三十三条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设立专(兼)职报告人。

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规程。

第三十四条 定期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控知识及技能宣传和培训。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第九章 运动保障

第三十五条 宣传科学运动理念和方法,培养运动健身习惯,实施学生体重管理,构建体医融合模式。

第三十六条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配备要达到国家标准,按照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及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每天在校需要进行至少 1 小时符合要求的阳光体育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拉伸练习、平衡灵敏协调练习、心肺耐力练习、力量练习、脊柱健康练习和骨质增强型运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需要掌握 1~2 项运动技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优良率小学达到 80%以上、初中75%以上、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 70%以上。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十章 卫生环境建设

第四十条 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改善校园环境卫生,整治校园整体环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改善教学设施和条件,为学生提供符合用眼卫生要求的学习环境。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落实教室、图

书馆(阅览室)、宿舍等采光和照明要求,使用有利于视力健康的照明设备。教室照明达标率达 100%。

第四十二条 坚持实施眼保健操等护眼措施,提醒学生采用正确的执笔姿势。要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教学和布

置作业不依赖电子产品,使用电子产品开展教学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 30%。

第四十三条 采购符合标准的可调节课桌椅,每间教室内至少配置 2 种不同高低型号,教室内学生应当每人一张。

根据学生座位视角、教室采光照明状况、学生视力变化情况及卫生防疫要求,每月调整学生座位与间隔距离,每学期个性化调整学生课桌椅高度,使其适应学生生长发育变化。

第四十四条 向学生提供免费、充足、符合卫生标准的白开水或直饮水。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要定期清

洗消毒并加盖上锁。教室或宿舍桶装饮用水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饮用水机等涉水产品要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批件。

第四十五条 按照学生与教职员工数量,配备洗手、消毒设施或用品。

第四十六条 建设无烟校园,校园内全面禁止吸烟,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和体育总局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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