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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1-06-16 08: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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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投资〔2021〕83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和交通委、建设局): 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406334万元以投资补助方式切块下达你们,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 各地方应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系统观念,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改革,统筹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渠道,形成合力;统筹各类项目实施,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统筹谋划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共同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一民生实事做实做好。 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权限报有关机关批准。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调整影响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的,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要加强对拟支持项目的审核,原则上不得安排用于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项目,不得安排用于地方各项建设资金未落实、规定时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中央预算内投资要重点支持项目排水防涝设施内容,要统筹考虑支持消除污水收集空白区以及充电桩等民生设施,完善“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同时,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重点安排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群众使用的项目;对审计、督查发现存在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要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分解下达 请在收文后3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时上报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要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安排方式,已安排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在分解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三区三州”和革命老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倾斜支持力度;要对地震易发区加大支持。计划新开工项目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应当完备,确保投资计划分解后,下达投资能够立即投入项目建设。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城〔2020〕41号)、《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2020〕52号)明确的支持范围。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315号)明确的支持范围。对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支持投资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支持投资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 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应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部门间衔接机制,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过程中严格做好信用信息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加强监管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和监管的要求,各地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发展改革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管,特别要发挥基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两个责任”,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避免等到审计、督查发现问题才去解决。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问责。对存在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不能按时开竣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等部门,通过通报批评、收回或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对于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四、按月调度 列入本批计划的项目,均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请有关方面严格做好项目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提高填报数据质量。请于每月10日前将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所有项目实施在线监测,定期对本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价结果,并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调度情况,对建设进度慢、配套设施建设滞后、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 五、绩效目标 本批计划的总体绩效目标详见绩效目标表(附后),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此次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下达单位分解落实绩效目标,与投资计划同步分解下达,分解的下达单位绩效目标表随分解文件一并上报备案。请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六、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各有关地方在分解计划时,要向获得2020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激励的市县倾斜。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2.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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