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20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应急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中央政法委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应急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随着我国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运营里程不断增加,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对保障铁路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更加突出。为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注重标本兼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企业负责、路地协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依法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去存量、控增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持续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
二、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提升多方共治合力
(一)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作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加强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分析研判和统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联合检查重点问题隐患,主动整改职责内有关问题,积极配合其他单位消除隐患。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问题隐患排查清单和工作进展通报制度,及时跟踪了解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问题,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部际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到位。
(二)压实各方治理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属地治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层级责任,保障经费投入,统一协调做好本地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产权范围内治理责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及时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隐患,积极联系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治理工作,按要求完成职责内治理任务。铁路监管部门承担专业监管责任,完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各项制度,加强协调督促,依法依规严格监管执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承担涉及本领域有关问题隐患治理的指导督促责任,按照法定职责,落实部际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指导督促系统内各单位完成治理任务。
(三)完善护路联防和“双段长”工作机制。发挥平安中国建设护路联防作用,组织专兼职护路队伍加强巡查,及时化解涉及铁路的矛盾纠纷,坚决打击破坏铁路设施和危害乘客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地方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铁路运输企业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双段长”工作机制要落实巡查制度,妥善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隐患,难以处置的按要求主动报告,确保早发现、早治理、早消除。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等协同监管,促进监管政策、措施、力量、资源有效融合。积极组织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做好安全环境评估、治理方案论证等工作,提高专业治理能力。
三、坚持问题导向,实施专项行动,全力消除安全隐患
(四)实施存量隐患集中治理销号行动。以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为重点,建立存量问题隐患库,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实行闭环销号管理,力争2022年底前全部治理完成。依法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确定铁路沿线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合力推动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加强对山体边坡、跨越航道桥梁、公铁并行交叉线路等隐患点的治理,完善铁路桥梁标志标识和防撞设施,尽快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
(五)实施重点问题合力攻坚行动。加强铁路线路封闭防护管理,加快对时速120公里以上线路实施全封闭改造,未全封闭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噪声影响超出有关标准的,统筹考虑建设隔声屏障。按照有关责任划分和规定程序,加快推进上跨(下穿)铁路的道路、桥梁以及其他铁路代建设施产权移交工作,铁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地方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确保按期完成。加快完成铁路道口“平改立”,优先实施时速120公里以上线路、旅客列车径路、机动车通行繁忙道口的改造工程,有效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六)实施常态化持续整治行动。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桥下用地纳入有关规划统筹安排。依法严厉查处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采石采矿、开采地下水、挖砂挖沟采空作业、穿越油气电管线、堆放垃圾渣土、私设道口或平过道,以及盗割铁路器材、破坏防护设施等违法行为。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处理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置和问责,防止问题隐患反弹。
四、健全法治体系,增强监管能力,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七)完善法规制度。加快制修订铁路法、地方铁路安全法规,夯实法治基础。完善有关规划建设、监管执法、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各环节协调一致。编制日常巡查、联合检查、整改评估、跟踪监督等工作指南和操作手册,实现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八)加强督办考核。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建设、沿线市县安全生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文明城市等考核评价,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并定期向部际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内容。
(九)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视频监测、自动控制、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升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问题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关键环节远程监测、工作任务闭环管理等能力。建设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信息平台,多渠道采集信息,全过程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实行问题隐患验收销号管理,提高信息化、精细化治理水平。
(十)提升应急能力。开展涉及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工作,优化预防预警、应急准备、信息共享、协同处置、事故调查、灾后恢复等工作程序。建立铁路值班电话与110报警服务台情况互通机制,完善铁路运输企业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的突发事件报警联动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演练,增强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加强舆论宣传。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要结合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充分利用站车、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刊、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宣传保护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相关法规、政策等知识,加强爱路护路教育,不断提升全社会共同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