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商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引领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2021年4月15日,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商建函〔202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工作,旨在推动各地区、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方面开拓创新,推出一批标准,树立一批标杆、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
《通知》强调,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促进内外贸标准互联互通和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明确了试点建设的主要方向和具体任务,要求要围绕商贸流通提质增效和内外贸一体化两个方向,根据实际选择1个或多个商贸流通领域或行业开展试点。具体任务包括建立工作机制,提升治理水平;完善标准体系,优化标准供给;深化标准应用,增强实施效能;评估试点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同时,对试点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和试点申报、审核、验收等组织实施程序进行了规定。
《通知》要求,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筹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政策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标准化发展的配套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带动多方投入,不断提高商贸流通标准化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借助多种媒体渠道,对试点城市和企业的试点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附件: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