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公告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补贴措施
鉴于调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倾销调查,且调查机关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不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补贴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在本公告附件1中列明。
三、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退还
鉴于商务部决定不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补贴税,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商务部2020年第58号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四、复审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1.各公司从价补贴率表
2.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