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


文章发表时间:2020-12-02 07:48:3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深化落实《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市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决定于11至12月联合开展上海市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做好“六保”工作、落实“六稳”任务,服务保障上海打响“四大品牌”、承办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点工作,以落实《电子商务法》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不断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规范电子商务准入行为,营造良好准入环境。

1.规范电子商务准入行为。落实《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要求,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准入。加强对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经营者的规范引导。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审查核验义务,建立健全平台内经营者登记备案及资质资格审核机制,组织对平台内经营者,尤其是销售食品、药品、防疫用品经营者的主体信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确保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有效。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站备案、IP地址、域名等互联网基础管理。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协议客户依法合作,合法经营。(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税务局、市网信办、市邮政管理局、市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2.集中整治网络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伪造企业名称、冒用其他企业名称的非法主体互联网应用(网站、APP等)。加大电子商务平台内无证无照从事食品、药品等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违法违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处置联动机制,对违法情节严重且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撤销备案,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其接入服务。对服务器在境外的非法主体网站,加强与浏览器网站的合作,建立风险网站提示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3.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豁免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强化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亮照、亮证、亮标监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未经信息公示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二)加大技术和人力投入,强化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的监测监管。

1.强化网络交易信息监测。不断强化监管技术应用,提升发现违法线索的有效性、时效性。结合工作重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长江禁捕、违法网络餐饮服务、侵权假冒、违法广告、禁售产品等网络搜索监测。联合开展网络集中促销整顿工作,在网络集中促销期、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密切关注促销动态,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类虚假促销行为。加强对各类互联网应用中涉嫌违法信息的研判、监管和打击查处。(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协作)

2.加大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力度。以口罩等防疫防护用品、食品、化妆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计量器具等关系健康安全的商品为重点,实施线上线下联动质量监督专项抽查,及时发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根据抽检发现的问题,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加大违法经营者处罚力度。落实跨境电商风险监测工作,做好上海口岸及上海地区跨境电商进口消费品质量抽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按职责分工协作)

3.强化互联网广告信息监测和监管。加大网络广告和信息监测力度,集中整治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和新媒体账户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违法广告和信息行为。重点查处医疗(非法代孕)、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是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用品、生活物资等的虚假违法广告。严肃查处各类商业炒作、低俗庸俗媚俗以及其他涉及政治敏感性的广告和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严肃查处各类网络违法行为,不断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1.重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严厉打击排除、限制竞争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依法查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尤其是疫情期间夸大、虚构产品功效以及普通食品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误导消费者等行为。严厉打击刷单炒信、寄递空包裹、买卖快递单号等行为。严肃查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2.加大保护力度,集中治理网上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以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化妆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居家装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疫情期间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服务保障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有关要求,加大对进口博览局注册商标、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商标、涉外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文化创意产品商标以及老字号企业商标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专利和各类专利侵权违法行为。强化线上线下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推进部门和区域协作,在生产、销售、寄递和进出口环节形成执法合力,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市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3.深入推进长江禁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行为。对网络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重点查处违法经营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以“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以及销售没有合法来源水产品等行为,合力斩断违法交易链条。扎实开展打击野生动植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全面禁止网上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严查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严肃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出售、收购野生植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等行为。严肃查处通过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直播和恶意传播、转发违法猎捕、杀害、吃食、加工、虐待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和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视频和网络直播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绿化市容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协作)

4.加强价格和个人信息管理,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价格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以口罩等防疫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为重点,严厉打击网上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依法查处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不断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严肃查处未经同意收集、使用、过度收集或泄露、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行为;依法查处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支持帮助的网络平台;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实防范大数据技术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海关、市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协作)

5.依法整治社会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网络市场环境。协同推进对网络市场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的分析研判和线上监管执法工作探索,规范“直播带货”等网络经营活动秩序,依法惩处“直播带货”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不断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加强新冠疫苗、血液制品、麻醉品等禁限售商品监测监管,严厉打击买卖、使用虚假检测报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互联网侵权假冒有害信息。落实国家环保要求,查处食品和化妆品的商品过度包装等行为。加强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依法打击借众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互联网销售盗版网课、盗版出版物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网信办、市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四)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环境。

1.运用多种方式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舆论曝光等手段,指导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等方面的保护义务,依法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严格落实网络销售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指导和督促配送、邮政、快递等企业完善实名制,不得故意接收、寄递违禁和侵权假冒商品,为执法部门核查违法犯罪线索提供支持。(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

2.督促电子商务平台提高自律管理水平。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平台规则,强化信息内容审核,完善商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配合政府部门执法工作的开展。进一步督促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商标、专利、版权等注册或授权信息进行核查,不断强化落实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指导和督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加强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管理,主动向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数据和平台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信息,加强餐食配送过程管理,逐步推动外卖餐食封签,确保食品配送过程不受污染。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创建“放心消费电商平台”,不断完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建立健全争议在线解决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积极落实先行赔偿制度。(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快速部署落实。各区各单位要立足职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动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加强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查检查,强化责任担当意识,稳步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大案件查办,强化信用约束。提升发现违法线索的有效性、时效性,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各部门履职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监管执法信息,发挥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实施全网警示。

(三)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上海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作用,积极开展部门间协作。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

(四)积极开展宣传,提升行动效果。创新宣传方式,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诚信经营理念和网络消费安全知识的宣传,发布消费预警、提示警示和曝光违法典型案例,推动网络市场经营者自觉自律、规范经营。

各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科学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于2021年1月8日前将本单位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报5件以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联合执法相关材料分别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上海市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1—2

 


附件

 

上海市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1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数量

备注

电信主管部门

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应用(网站、APP等)(家)

 

 

公安厅(局)

清理网上违法有害信息(条)

 

 

查办网络违法案件(件)

 

查处违法违规网络平台(个)

 

打击网络犯罪案件(起)

 

海   关

寄递渠道查获侵权货物(批次)

 

 

寄递渠道查获侵权货物(件)

 

市场监管部门

网上检查网站、网店(个次)

 

 

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个次)

 

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条)

 

责令整改网站(个次)

 

已提请关闭网站(个次)

 

已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个次)

 

抽查核实平台内销售食品(含特殊食品)、药品、防疫用品经营者主体信息(个次)

 

网 信 办

清理网上违法违规信息(万条)

 

 

督促互联网企业关闭违法违规账号(个)

 

林 草 局

检查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单位(家次)

 

 

检查野生动植物经营者利用单位(家次)

 

邮政管理部门

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家次)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次)

 

 

上海市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2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数量

备注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违法案件

       件;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件;

 

罚没款

      万元

按主要违法行为问题分类

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件

 

 

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平台义务案件(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履行市场主体公示义务案件(件)

 

 

未经许可经营食品案件(件)

 

 

“两超一非”食品安全案件(件)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件)

 

 

价格违法案件(件)

 

 

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件)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件)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件)

 

 

合同违法违规案件(件)

 

 

网络销售禁售、限售物品案件(件)

 

 

其他违法违规案件(件)

 

 

注:如查处的同一网络违法案件属于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原则上按照涉及的最主要的违法问题进行分类(不重复计算),并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两超一非”食品安全案件是指网络销售非法添加、滥添加食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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