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新冠疫情对本市会展企业的影响,支持本市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将对因疫情延期且今年内继续在上海举办的展会,予以资金支持。现将《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按照指南要求申报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0日
市商务委会展业处联系人:柳 勤 23110762
市会展业促进中心联系人:周 颖 13611780781
陈 帆 15900905831
材料报送地址:鲁班路909号1号楼
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为切实减轻新冠疫情对本市会展企业的影响,支持本市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对本市原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上海专业展馆举办,后延期在2020年内继续举办的展会活动给予支持。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在沪举办展会的举办单位。
申报主体应为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的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近两年在会展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2.申报补贴的展会项目需在2020年内执行完毕,且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3.申报补贴的展会项目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贴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原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因疫情延期,且2020年内继续在上海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活动,对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按照10%给予财政补贴。
其中,单个展览项目展览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展览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不含5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含申报承诺)。(格式详见附表)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2018、2019年的经注册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近24个月的市、区税务部门认可的依法纳税申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原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原定档期未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原件),以及上一届的展会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若为2020年新办展的,请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及新办展原档期情况申明(原件)。
5.展览项目延期后,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或者变更、补充协议。如因疫情影响变更场馆开展的,提供实际开展的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展览项目场地租赁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申报结束后正本退还。)
以上资金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左侧装订成册,且应按照要求加盖公章。
2.企业除提交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包含全部书面材料的内容,采用pdf格式。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20年11月 23日前送至以下递交点:
上海市会展业促进中心 地址:鲁班路909号1号楼
联系人:周老师 市会展业促进中心 13611780781
陈老师 市会展业促进中心 15900905831
柳老师 市商务委会展业处 23110762
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附表:
上海市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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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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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举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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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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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开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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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开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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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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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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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场租金额 |
万元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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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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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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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内容(可另附附件) |
本单位就本展会项目的申请,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展会项目申请相关材料和信息完整真实、正确有效;
二、本(申报)单位两年内未涉及财务、信用等违法失信行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三、本展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已按照规定在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需获有部门批准许可的,已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展会项目未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贴资金;
五、若违反上述承诺或做出不实承诺,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等情况,本(申报)单位愿意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处签字盖章的单位请与本表格填写的申报单位、其他举办单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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