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0-09-15 08:00:20

沪市监广告〔2020〕43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广告监测中心: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协〔2020〕172号)的部署,以及广告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净化本市食品药品广告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国庆和第三届进口博览会期间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从即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开展食品药品广告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媒体和重点场所

(一)重点媒体范围包括:

1.传统报刊广播电视媒体;

2.电商类互联网站和医药保健类第三方平台网站;

3.新闻聚合类移动互联网APP及社交媒体、视频类媒体等。

(二)重点场所范围包括:

1.食品药品销售场所;

2.医疗机构周边区域场所;

3.进口博览会场馆周边场所;

4.机场、铁路、地铁和公交枢纽站点场所;

5.居民社区、商务办公场所的连锁型社区媒体。

二、聚焦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点违法行为

(一)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广告内容虚假夸大,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二)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内容发布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或者以健康、养生节栏目形式发布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四)发布禁止发布广告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以及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其他媒体发布处方药广告;

(五)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含有功效或者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六)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使用广告代言人以及利用患者、消费者的名义推荐或者证明;

(七)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或者宣传特殊医学用途,以及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落实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食品药品广告监测和检查。按照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做好大众传播媒体广告监测和场所媒介检查工作。市局广告处牵头组织药品保健食品专项检查工作,及时交办涉嫌违法广告线索,明确业务口径和指导案件办理;市广告监测中心对集中检查执法的重点商品广告开展专题监测,对涉嫌重点查处违法行为的广告及时发现并转入广告线索处理系统;各区市场监管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场所媒体广告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药品食品广告;执法总队重点查办市场监管总局交办以及举报的重点案件。

(二)结合“三品一械”广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落实广告主主体责任。根据市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市局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各区对本市“三品一械”广告主发布广告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三品一械”广告,以及其互联网自媒体广告发布规范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规范进行广告宣传。

(三)加强食品药品违法广告查处,曝光典型案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监测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对涉及重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涉及外省市管辖的广告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涉及虚假广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食品药品广告案件的全链条处理。既要对广告主进行查处,对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履行广告审查义务,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仍然承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要进行查处。对于公共场所管理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虚假违法广告仍然提供发布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多次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情节严重的虚假食品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及时通报市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市局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请各相关部门在11月20日向市局广告处报送工作统计表和工作总结。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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