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0-08-25 08:39:42

沪市监质发〔2020〕390号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上海等省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工作方案

开展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行动,是打造长江经济带增长极、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长三角质量提升常态化合作、促进长三角地区产业提质升级、推动长三角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为建设标准,以质量提升为建设主线,以一体化为建设目标,通过政府推动、企业主体、行业参与、专业支撑,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开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区域协作、联动发展、合作共赢、质量共治”的长三角质量提升合作新模式,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合作共建。聚焦长三角区域特色产业、特色产品等,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和最好水平,相关地级市(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合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共同推动相关区域产业、产品质量水平提升。

二是问题导向。聚焦制约长三角区域特色产业和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因素,强化企业质量主体地位,精准有效施策,解决一批突出共性质量问题,补齐一批质量短板,推动长三角区域相关产业和产品质量提升。

三是力求实效。聚焦长三角区域特色产业和产品质量提升,相关地级市(区)市场监管局围绕示范试点建设,细化建设方案及内容,量化建设目标和任务,力求在2-3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到“十四五”期末取得明显成效。

三、工作目标

一是建立长三角质量提升合作机制。通过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加强长三角地区省级、地级市(区)市场监管局沟通交流,研制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指南,组织开展长三角区域质量竞争力评价、质量发展指数测算、重点产品质量攻关、质量提升模式提炼等,推动长三角质量提升一体化发展。

二是建立长三角质量技术交流机制。通过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深化长三角质量技术交流,组织开展长三角区域质量专家学术成果交流、质量奖获奖企业卓越质量实践分享、质量技术基础协同服务应用交流等,为长三角质量提升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三是建立长三角质量人才培育共享机制。通过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建立完善长三角质量专家库,举办长三角首席质量官培训,开展长三角在线质量教育等,推动质量教育进党校、进高等院校、进职业院校,探索建立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等,实现长三角质量人才共享。

四是建设一批长三角高质量发展样板。通过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推动长三角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特色农产品质量提升;有色金属、稀土、现代家具等传统优势产业质量提升;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通信、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以及长三角医疗养老、电子商务、物流、旅游等服务产业质量提升,着力打造全国质量发展新高地。

五是推出一批长三角质量提升标杆企业。通过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总结提炼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长三角质量提升模式,推出一批质量优、品牌强、创新佳、效益好的质量标杆企业,带动供应链、产业链中小企业质量提升。创新质量治理模式,推动政府、企业、行业、技术机构、质量专业组织等实行质量共治,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四、试点建设条件

(一)质量安全平稳。试点区域、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过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二)质量政策支持。试点区域、行业、企业所在地政府重视质量工作,出台质量提升政策,建立质量提升工作机制,对试点建设有专门规划安排、目标要求及扶持措施。区域内相关行业(产业)部门、龙头企业普遍重视并积极参与试点建设。

(三)产业特色鲜明。试点区域行业特色鲜明、产业集聚优势明显、产品特色突出,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水平及较强核心竞争力,在当地及长三角产业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质量基础扎实。试点区域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质量提升需要,具有较强的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及协同服务能力,可为区域产业、产品质量提升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五、工作安排

(一)备案。长三角相关地级市(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域产业实际,确定开展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的范围、目标等,编制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分别向所在省级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遴选。长三角各省级市场监管局共同对备案的示范试点项目组织评审,遴选确定一批具有先进性、典型性、示范性的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

(三)发布。长三角各省级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清单,启动示范试点建设工作。

(四)建设。长三角相关地级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示范试点建设,狠抓落实,每半年向相应省级市场监管局提交示范试点建设情况报告,确保示范试点建设取得实效。

(五)评估。长三角各省级市场监管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试点建设情况开展评估指导,推动示范试点建设。

(六)激励。长三角各省级市场监管局对质量提升措施有力、成效突出、经验典型的示范试点项目进行通报表扬,组织宣传推广,在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作为推荐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重要参考。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三角各省级市场监管局共同建立健全推动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试点建设指南、试点评价细则、试点评估方案等相关制度文件,对示范试点建设加强指导。

(二)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长三角相关地级市(区)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试点区域内质量标杆企业引领作用,带动区域中小企业、供应链企业积极开展质量提升活动,提高总体质量水平。同等条件下,对示范试点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政府质量奖。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长三角相关地级市(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示范试点项目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帮扶,组织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推广,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人员质量素质及质量水平。

(四)推动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应用。长三角相关地级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相关行业组织、技术机构创新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内容及方式,加强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资源整合聚集和开放共享,探索实施质量基础设施跨区域服务,为质量提升提供有力支撑。

长三角各相关地级市(区)市场监管局在示范试点建设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建设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上报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效应。

联系人: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尹象文 021-64220000转2337分机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张 健 025-85012090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朱春燕 0571-89761430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龚治国 0551-63356103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赵 佳 0791-86355610

附件:1.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备案表

2.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评估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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