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国家关于旅游领域复工复产的有关部署,旅行社跨省(区、市)团队旅游业务将逐步恢复。为稳妥有序恢复省际旅游客运,切实做好旅游客运常态化疫情防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形势,统一思想认识 当前,北京市已连续14天以上无新增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已调整为三级,首都疫情防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仍需谨防输入性风险;同时,新疆乌鲁木齐近日接连新增本地确诊病例,初期病例与一起聚集性活动关联,表明我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当前,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七下八上”主汛期,防汛抗洪形势也十分严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紧密结合夏季疫情防控、汛期安全生产等形势,分区分级统筹精准做好旅游客运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各方面工作,严密防范疫情通过旅游客运环节传播,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旅游客运安全生产事故,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安全可靠的运输保障。 二、稳妥有序恢复省际旅游客运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文化和旅游部门沟通对接,密切跟进本地跨省(区、市)团队旅游业务恢复运营安排,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可与跨省(区、市)团队旅游业务同步恢复,国内游轮运输要在充分、科学、综合评估分析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见附件)审慎有序复航。进出北京和新疆的省际旅游客运业务恢复安排,按照北京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有关部署执行。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地省际旅游客运经营者(含开展非定线旅游客运业务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和定线旅游客运业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水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下同)做好复工复产相关准备;在本省(区、市)省际旅游客运业务恢复后,依托省级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督促省际旅游客运经营者严格执行省际旅游客运业务备案要求,及时如实备案经营者、车牌号码、驾驶员、起讫地、主要途经地、有效期、包车合同等信息,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要配合执行“中、高风险地区不可开展团队旅游业务及‘机票+酒店’业务”要求,督促旅游客运企业不得承接出入中、高风险地区的团队旅游用车、乘船业务。省际旅游客运经营者要会同旅行社查验游客“健康码”,确保所有游客全部来自低风险地区。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规定,加强旅客信息登记和留存,确保相关信息可以追溯。 三、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旅游客运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指导旅游客运经营者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下发的《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和交通运输部下发的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等疫情防控指南,做好旅游客运车辆、国内游轮及相关客运场站消毒、通风、人员防护、体温检测、发热人员移交、客座率控制等防疫措施。要督促旅游客运经营者配合执行旅游景区“限量、预约、错峰”等限制客流措施,强化运力供给,提高疏运能力,减少游客聚集;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引导游客落实戴口罩、手卫生、“一米线”等防护举措,阻断疫情传播途径。 四、坚决守住旅游客运安全生产底线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保持高度警醒、高度戒备、高度负责,从严从深、从细从实全力做好旅游客运安全生产工作。要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省际旅游客运经营者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加强旅游客运车辆、游轮和从业人员管理,保障车辆(船舶)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完备有效,严防车辆(船舶)带病运营、脱离动态监控投入运营。要以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强化暑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等重点区域的旅游客运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旅游客运领域非法营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突出抓好汛期旅游客运安全和应急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防台风工作有关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全力做好汛期旅游客运安全生产工作,全力维护行业安全形势稳定。要会同气象、应急、水利等部门加强汛情预警通报,及时发布极端天气信息,依托客运站、航行通告、公路情报板、广播、新媒体等渠道加强汛情严重地区运行的客运车辆安全预警。要督促旅游客运经营者针对复工初期、夏季汛期等特点,加强驾驶员、船员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恶劣天气条件下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会同旅行社强化旅游线路安全风险评估,避开汛情严重区域;依托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加强出行前和行程中预警提示,及时纠正从业人员不安全从业行为,杜绝冒险行车(航行),行程中一旦遭遇突发汛情,安全通行条件不足的,要会同旅行社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暂停旅游经营活动,切实降低途中事故风险。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汛期和台风防御期间应急值守,及时核报突发事件信息,强化应急信息调度,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要立即开展部、省、现场三级视频调度,统筹协调应急资源,全力高效做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作,结合当地疫情形势变化和旅游客运的实际,及时调整策略,确保省际旅游客运恢复安全有序。 铁路、民航领域相关工作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进行部署。
附件: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常态化防控要求,指导国内游轮运输企业和客运港口经营人(以下称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在航线有序恢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做好游轮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游轮运输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国内游轮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以及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结合游轮运输特点,细化实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强游轮疫情防控工作。 二、防控要求 (一)复航准备期间。 1.做好风险评估。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开展航线恢复的疫情防控风险评估,审慎决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细化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相关的岗位要求和责任人。长江干线游轮航线恢复初期,经营范围应固定在重庆至湖北宜昌之间。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应当为低风险地区,不在中高风险地区的港口客运站进行旅客、船员登离船和行李、物资的装卸作业。 2.强化物资准备。游轮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游轮和航线复航情况,备好足够数量的船员与服务员个人防护物资,以及船舶消杀物资、体温测量设备、医疗救助物资、免洗手液等物资,确保一定数量的旅客备用口罩。 3.提前报告信息。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将游轮航线信息、船员信息和旅客信息及防控安排等,按照规定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游轮开航前。 1.开航前检查。游轮应当建立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开航前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责任人员和记录要求等,重点检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重点处所(如隔离处所、封闭处所)设置与标识、卫生清洁与消毒工作等。 2.加强船员管理。游轮应当加强对船员疫情防控能力的培训和健康监测。按照“一人一册”原则闭环做好监测,船员一个合同期内首次登轮时应当持有7日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做好旅客组织。旅客应全部来自低风险地区。游轮运输企业应当科学控制游轮载客率,复航初期应按照不超过乘客定额50%进行控制。 4.做好信息登记与管理。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加强旅客信息登记和留存,确保相关信息可追溯。旅客应持“健康码”绿码实名购票、进港、登船,满足有关健康管理和自身防护要求。旅客应当承诺登陆上岸后按指定线路游玩,按规定落实防控要求,不接触无关人员。 5.加强客运站防控。港口客运站应当配备防疫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可用。采取措施确保旅客在候船、安检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落实专人开展旅客“健康码”检查和体温监测。 (三)游轮航行期间。 1.做好游轮通风。游轮航行途中应当注重自然通风,暂停使用内循环中央空调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加大新风量运行。设置的隔离区应当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具有独立运行功能的空调通风系统。 2.加强卫生安全。游轮应当根据指南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分类管理;按时清洁消毒电梯间、卫生间等人员出入频繁的公共场所,尤其是加强扶手、把手、按钮等重点部位消毒;加强洗浴间地面排水口和马桶水封管理,保证供水和排水卫生安全。 3.做好体温监测。旅客、船员登轮后,每日至少2次监测其体温和健康状况,并连续记录。 4.科学组织安排。游轮应当分散安排旅客住宿房间,原则上不对旅客开放内舱房等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舱房。尽量减少组织聚集性活动,电影院等密闭场所暂不开放。 5.做好防护措施。旅客、船员在公共封闭区域应当佩戴口罩,并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同时船员应当做好疫情防控提示工作。 6.科学餐饮管理。游轮应当保证船上食物来源卫生安全,鼓励旅客在客房用餐并提供送餐服务。对在餐厅就餐的旅客,应当采取分时分餐、设隔离板、单向座位等防控措施,避免人员聚集用餐。 7.强化上岸管理。游轮应当加强旅客岸上游、船员登陆活动管理,引导旅客、船员在规定线路和范围内活动,全程做好防护,并做好旅客、船员下船活动记录,确保旅客和船员安全。港口客运站应当在游客岸上游结束后登轮前,按相关要求对其开展体温检测。 (四)船舶抵达。 港口客运站按常态化防控要求做好旅客上岸和离站工作。有关单位要做好旅客返程防护安排,航线复航初期按封闭式管理模式组织旅客抵达火车站、机场或公路客运站。 (五)应急处置。 1.旅客登轮前被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的,港口客运站应当禁止其及密切接触者登轮,留观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游轮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 2.游轮航行期间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旅客和船员的,应当及时将其转移至隔离区,在岸基专业机构技术支持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也应当进行隔离观察,并做好全船消毒工作,对可疑症状者起居舱室和活动处所进行重点消毒。同时,及时联系就近港口,抵港后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 3.港口客运站应当开辟专门的防疫应急通道,落实隔离场所,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确保发现的可疑症状者及时转运处置。 4.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游轮乘客定额、航行时间、旅客数量、客运站规模等因素为每一艘游轮配备合格足够的医务人员,负责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 5.乘客或船员在船上有健康异常状况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该游轮应自得到相关信息后暂停航行2周,并做好游轮全面消杀工作,同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船员和旅客跟踪通知。 6.因疫情等突发原因取消游轮航次时,游轮运输企业应当为受影响的旅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 三、保障要求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游轮运输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疫情防控风险评估,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信息报告等工作,加强船员及游轮工作人员管理,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在中途挂靠港期间上岸活动。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游轮运输企业所在地以及游轮始发港、目的港、挂靠港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提请加强游轮运输相关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推进游轮航线恢复,提前安排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有关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能力,科学评估决策,细化实化工作方案,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物资、场地保障和“四早”措施。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游轮始发港、目的港和挂靠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行业监管,强化与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督促游轮运输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
抄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