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及操作指南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0-07-06 08:51:03

沪市监特食〔2020〕31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局认证审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及操作指南,用于指导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附件1)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附件3)供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使用(以下统称《检查要点》)。

二、《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试行)》(附件2)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试行)》(附件4)是对《检查要点》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依据、检查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说明,并列举了部分常见问题。

三、自2020年8月1日起,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用《检查要点》,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覆盖《检查要点》中所有检查内容。

四、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在《检查要点》中记录检查结果,并评定每次检查结论。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按规定做好食品安全信用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

2.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试行)

3.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

4.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试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

(试行)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传真):          

许可证号:                                

检查时间:                 分至      

 

我们是上海市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今天在      陪同下,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检查事项

代码

检查内容

结果

1.资质和信息公示

101

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按规定悬挂或摆放。

 

102

★生产的保健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103

公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并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2.环境和设备、设施

201

保健食品生产、贮存环境保持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厂房建筑结构保持完整。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02

★各种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使用。

 

3.进货查验和原辅料贮存

301

★建立主要原料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对主要原料供货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验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302

★查验食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进货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辅料,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303

★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辅料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304

★采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品种明细项目载明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名称)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

 

305

★对贮存温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原辅料,按规定条件贮存。

 

306

原辅料存放设置标识卡,标识卡内容与原辅料台账一致,帐、物、卡相符。

 

307

★按照规定销毁超过保质期原辅料,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未发现将超过保质期原辅料退回供货商的情况。

 

4.生产过程控制

401

★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402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的情况。

 

403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404

★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等真实、完整、可追溯。

 

405

员工进入车间应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包括工作衣、帽、口罩、鞋等),洗手消毒后进入车间。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406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407

★连续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恢复生产前进行报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或报告。

 

408

★与普通食品共线生产的,建立并执行共线生产验证和清场制度。

 

5.产品检验

501

企业自检的,检验室及检验仪器设备满足出厂检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留存检验报告。

 

502

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管理制度及质量标准、检验规程。

 

503

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或校准。

 

50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505

按规定留样并有留样记录。

 

6.产品标签、说明书

601

标签、说明书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02

★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603

★最小销售包装印贴追溯二维码。

 

7.产品贮运及交付控制

701

建立和执行产品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702

贮存和运输条件符合要求。

 

703

每批产品均有销售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完整、可追溯。

 

8.追溯、召回和不合格品管理

801

★按照规定建立保健食品信息追溯体系,向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802

★按规定开展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召回,并保存召回记录。

 

803

对退货、召回的保健食品按照规定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或补救等措施,并保存记录。

 

804

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9.从业人员管理

901

★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并有记录。

 

902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903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按规定履行职责并有记录。

 

10.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01

★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002

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和保存事故处置记录。

 

11.自查报告

1101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报告制度,定期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食品安全状况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12.委托加工

1201

受委托加工保健食品的,按规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13.其他

 

 

 

注:1.上表中打★号的为重点项(23项),其他为一般项(19项);

2.检查结果描述:符合(√),不符合(×),未检查(○),不适用(N)。

事项代码

检查不符合项目具体内容

 

 

 

 

 

 

 

 

 

 

 

 

 

 

 

 

 

以下为本次检查情况统计。根据评定标准,本次检查结论为:□好  □中  □差

 

符合数

不符合数

符合率

 

评定

标准

重点项符合率

非重点项符合率

检查项数

 

 

  %

 

100%

且≥90%

其中检查重点项★数

 

 

  %

 

≥90%

且≥70%

其中检查一般项数

 

 

  %

 

<90%

或<70%

 

被检查人阅后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试行)

 

检查事项

代码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相关说明

常见问题

1.许可资质和信息公示

101

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按规定悬挂或摆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查看许可证。

1.《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2.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

3.未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

4.以许可证复印件代替原件公示;

5.以许可证副本代替正本公示。

102

★生产的保健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在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内。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查看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备案凭证。

1.许可证食品类别包括保健食品,所生产的保健食品在许可明细范围内;

2.所生产的保健食品持有效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1.生产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

2.生产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失效;

3.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明细范围内容。

103

公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并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查看许可证公示情况。

1.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遗失、藏匿、撕毁、涂改。

2.环境和设备、设施

201

保健食品生产、贮存环境保持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厂房建筑结构保持完整。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2、4.2

查看厂区、车间现场。

1.厂房墙壁、天花板、门窗无破损,保持清洁;

2.厂区生产环境整洁、无积水,地面、道路平整,裸露地面绿化,不会产生扬尘;

3.厂区的地面、周围环境、垃圾存放及运输等不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4.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1.厂房建筑结构破损,或有污垢;

2.车间地面有破损或有当场不能去除的污垢、积水;

3.厂区内有杂物或垃圾,可能成为虫害滋生地;

3.正常天气下厂区存在扬尘或积水;

4.库房、车间有虫鼠害活动的迹象。

202

★各种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

查看设施、设备。

1.生产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保持清洁;

2.洗手、消毒、更衣等设施正常运行,保持清洁;

3.温湿度计,纯化水系统和洁净车间压差表、空调净化系统正常运行;

4.车间和库房有正常运行的防鼠、防虫、防蝇设施。

1.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2.设备设施不清洁。

3.进货查验和原辅料贮存

301

★建立主要原料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对主要原料供货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验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抽查主要原料供货商的许可证和检查报告、评价记录。

1.主要原料有供货商实地审核报告和检查评价记录;

2.供货商的审核报告和检查评价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1.未建立主要原料和供货商实地查验和检查评价制度;

2.未对原料供货商进行实地检查,无检查报告和评价记录;

3.记录保存时间不满二年。

3.进货查验和原辅料贮存

302

★查验食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进货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辅料,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抽查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明、查验记录、进货凭证。无合格证明的抽查检验记录。

1.企业留存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供货商资质,有合格有效的供货商出厂检测报告或原料相应项目的检验报告;

2.原辅料查验记录包含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原辅料,需提供检验报告。

1.不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或其他资质证明;

2.供货商许可证过期;

3.现场抽查的原辅料与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不一致;

4.进货记录信息不全;

5.进货凭证不全;

6.无检验记录。

303

★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辅料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抽查产品注册或备案文件与原辅料品种。

使用的原辅料与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一致。

原辅料与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不一致。

304

★采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品种明细项目载明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名称)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管理指南》

查看原料提取物生产企业许可资质。

1.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产品配方中有原料提取物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产品配方中无原料提取物的,不得采购原料提取物用于保健食品生产;

2.供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品种明细项目应载明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名称。

1.供货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许可品种明细项目中未载明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名称;

2.供货商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未取得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资质。

305

★对贮存温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原辅料,按规定条件贮存。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查看有关原辅料贮存温度、湿度。

1.原辅料应该标签要求的温度、湿度贮存;

2.易腐原料应低温贮存。

1.原辅料贮存温湿度不符合要求;

2.未配备温度、湿度监测设施。

3.进货查验和原辅料贮存

306

原辅料存放设置标识卡,标识卡内容与原辅料台账一致,帐、物、卡相符。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附件5—7.1

查看有关原辅料及对应的台账、标识卡。

1.原辅料存放位置应设置标识卡;

2.原辅料与标识卡、台账记录的内容应一致。

1.原辅料存放位置未设置标识卡;

2.原辅料与标识卡、台账记录的内容不一致。

307

★按照规定销毁超过保质期原辅料,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未发现将超过保质期原辅料退回供货商的情况。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查看原辅料仓库,是否有超过保质期原辅料;查看不合格品处理记录,超过保质期原辅料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1.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贮存超过保质期原辅料;

2.原辅料未按待检、合格和不合格分区管理,并有明显标识区分;

2.超过保质期原辅料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处置记录应保留至少2年。

1.仓库发现超过保质期原辅料;

2.不合格原辅料集中存放区域无标识;

3.未保存超过保质期原辅料处置记录。

4.生产过程控制

401

★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抽查产品,比较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工艺与实际的一致性。

1.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工艺规程应当与注册或备案一致;

2.按照企业建立的生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且按规定记录。

1.产品工艺规程未根据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制定;

2.产品未按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工艺参数生产。

402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三)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

查看原料仓库、车间等区域,是否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必要时可对产品进行抽检。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保健食品。

1.生产现场发现过期原辅料或过期产品;

2.生产现场发现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403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

抽查工艺文件和批生产记录。

1.工艺文件中有各产品有质量、卫生关键控制点计划;

2.各产品关键控制点监控情况有记录,监控发现超出控制限值应采取纠偏措施。

1.记录的关键工艺控制参数与批准的工艺规程不一致;

2.关键控制点记录不准确;

3.超出控制限值未进行纠偏。

4.生产过程控制

404

★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等真实、完整、可追溯。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4、7.1.2、7.2.2

抽查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

1.对每一批次产品从原料配制、中间产品产量、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等情况进行记录;

2.按生产需要领取原辅料,投料需经二人复核后记录。

1.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不完整或有涂改;

2.无法追溯相应批次保健食品原辅料和生产过程。

405

员工进入车间应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包括工作衣、帽、口罩、鞋等),洗手消毒后进入车间。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查看车间现场。

1.员工穿清洁工作衣、帽,戴口罩进入洁净车间;

2.生产现场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3.员工按规定程序洗手消毒后进入车间。

1.员工穿着工作服不符合要求,存在头发外露,戴手表、项链、戒指等情况;

2.车间内发现与生产无关物品;

3.个人衣物与工作服混放;

4.洗手消毒不符合要求。

406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抽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与生产记录是否一致。

禁止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1.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2.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有更改痕迹。

407

★连续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恢复生产前进行报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或报告。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询问并查看复工报告,查看生产条件是否变化。

1.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恢复生产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复产前未按规定进行报告;

2.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或报告。

408

★与普通食品共线生产的,建立并执行共线生产验证和清场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共线生产普通食品管理指南》

查看生产现场和验证、清场记录。

1.与普通食品共线生产前应开展验证;

2.与普通食品共线生产后应开展清场;

3.按规定保存验证和清场记录。

1.未建立和执行普通食品共线验证制度;

2.未建立和执行普通食品共线清场制度。

5.产品检验

501

企业自检的,检验室及检验仪器设备满足出厂检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留存检验报告。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1、9.2

查看并抽查产品检验报告。

1.有符合要求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室及相应的仪器设备或试剂;

2.产品的检验报告项目按照企业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3.委托检验的,保存检验报告、委托检验合同、委托机构检验资质。

1.缺少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或试剂,或者试剂过期;

2.未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3.无检验报告;

4.委托检验机构无相关资质。

502

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管理制度及质量标准、检验规程。

GB 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9.2.1、9.3、9.4、9.5、9.6

抽查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标准、检验规程,对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进行抽样和检验。

1.未按规定开展抽样;

2.未按规定开展检验。

503

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或校准。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2

抽查仪器检定或校准证书。

按照规定的周期对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

1.未对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进行校准;

2.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过期。

50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2

抽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应保存原始检验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

1.原始检验记录不完整;

2.原始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数据不一致。

505

按规定留样并有留样记录。

GB 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9.6.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6.4、6.5

查看留样及记录。

1.设置留样室,有留样记录(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标识明确);

2.每批保健食品均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产品质量追溯检验的要求。

3.留样至少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留样记录信息不全;

2.留样数量不够;

3.样品保存期限不满足要求。

6.产品标签、说明书

601

标签、说明书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抽查产品标签、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等要求。

1.警示用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标注不符合要求;

2.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未按规定标注“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

602

★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抽查产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文件核对。

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完全一致。

603

★最小销售包装印贴追溯二维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指导意见》

抽查产品标签。

最小销售包装应标示含有追溯信息的“二维码”,以“二维码”方式开展追溯。

最小销售包装未印贴追溯二维码。

7.产品贮运及交付控制

701

建立和执行产品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GB 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8.5、8.6

查看产品的出入库台账。

如实记录产品的出入库台账信息,能够实现产品追溯。

1.无产品出入库台账;

2.产品出入库信息不完整。

702

贮存和运输条件符合要求。

GB 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8.2、8.3、8.4

现场查看成品库房。

1.需低温保存产品应贮存在冷藏、冷冻库;

2.产品运输设施应清洁。

1.贮存、运输条件应符合要求;

2.产品运输设施不清洁。

703

每批产品均有销售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完整、可追溯。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查看销售记录台账。

1.出厂产品有合格证明和销售记录;

2.销售记录内容真实、完整,能确保销售产品的可追溯性。

销售台账无法实现产品可追溯。

8.退货、召回和追溯管理

801

★按照规定建立保健食品信息追溯体系,向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抽查产品标签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追溯信息录入符合要求。

1.扫描“二维码”显示的追溯信息不完整;

2.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追溯信息录入不符合要求。

802

★按规定开展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并保存召回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查看产品召回记录。

1.召回记录应包括召回产品批次、数量、召回原因、召回结果等;

2.应定期开展召回计划演练。

1.未开展召回计划进行演练;

2.未建立产品召回记录,记录不完整、不真实;

3.召回记录不符合要求。

803

对退货、召回的保健食品按照规定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或补救等措施,并保存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查看退货、召回产品的处置记录。

1.对退货及召回产品有处理方案;

2.保存退货及召回产品的处置过程记录(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台帐记录);

3.留有可佐证产品召回、处置情况的视频、图片等影像。

1.与召回同批次的产品数据信息不准确,帐、物不相符;

2.没有处置方案及处置佐证材料。

804

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查看召回报告。

按《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召回情况。

1.无召回报告;

2.召回报告不符合要求。

9.从业人员管理

901

★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并有记录。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

查看培训、考核档案。

1.从业人员上岗前经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分管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食品检验人员等)、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包括原辅料采购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加工操作人员、工用具清洗消毒人员等)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上岗前经考核合格。

1.食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

2.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

3.培训档案记录不全或伪造培训档案。

9.从业人员管理

902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抽查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健康状况检查记录。

1.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获得健康证明;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抽查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

2.无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检查记录。

903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按规定履行职责并有记录。

《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

查看制度和记录。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未履职相关职责。

10.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01

★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

查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演练记录。

1.企业建立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定期组织应急方案的演练。

1.无事故处置方案;

2.未开展应急演练。

1002

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和保存事故处置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

查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规定进行处置,保存事故处置记录。

无事故处置记录。

11.自查报告

1101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报告制度,定期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食品安全状况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第四十七条、八十三条,《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

查看自查制度文件、自查记录、整改记录和报告。

1.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制度应当包括自查组织和人员、自查频次、自查内容、自查程序、结果评价、整改要求、自查记录和报告等内容;

2.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自查内容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4.至少每年一次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1.自查制度内容不全;

2.未定期开展检查,或者没有记录;

3.自查内容不全;

4.自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5.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体系自查报告;

6.自查报告与记录不一致。

12.委托加工

1201

受委托加工保健食品的,按规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查看委托加工协议。

1.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各自责任;

2.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3.受托方应当依法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1.委托加工协议未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责任;

2.委托加工协议过期。

 


 

附件3

 

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传真):          

许可证号:                                 

检查时间:                 分至      

 

我们是上海市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今天在      陪同下,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检查事项

代码

检查内容

结果

1.资质及信息公示

101

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按规定悬挂或摆放。

 

102

★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按规定注册,产品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103

公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并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2.环境和设备设施

20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厂区、车间周边无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或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

 

202

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生产操作人员按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后进入生产车间。

 

203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有维护保养记录。

 

204

★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管理符合要求,有空气洁净度监测记录。

 

205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206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3.进货查验

301

★建立主要原料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对主要原料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302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乳品原料等按照要求检验后使用。

 

303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4.生产过程控制

401

★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402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并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

 

403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已经备案。

 

404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405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和菌种,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未发现使用药品或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406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407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交叉污染。

 

408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409

★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等真实、完整、可追溯。

 

5.产品检验

501

企业持续保持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或校准,每年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502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逐批对产品进行全项目检验。

 

503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6.产品标签、说明书

601

★标签、说明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602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7.产品贮存及交付控制

701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702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成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出入库记录。

 

703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设不同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物料按“近效期先出”“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

 

704

有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8.追溯、召回、不合格品管理

801

★通过产品最小销售包装能够查询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

 

802

★向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追溯信息。

 

803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804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

 

805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9.从业人员管理

901

★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有培训记录。

 

902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按规定履行职责并有记录。

 

903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10.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0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00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11.自查报告

1101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食品安全状况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1102

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接受监管部门开展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检查。

 

12.其他

 

 

 

注:1.上表中打★号的为重点项(22项),其他为一般项(20项);

2.检查结果描述:符合(√),不符合(×),未检查(○),不适用(N)。

 

事项代码

检查不符合项目具体内容

 

 

 

 

 

 

 

 

 

 

 

 

 

以下为本次检查情况统计。根据评定标准,本次检查结论为:□好  □中  □差

 

符合数

不符合数

符合率

 

评定

标准

重点项★符合率

非重点项符合率

检查项数

 

 

  %

 

100%

且≥90%

其中检查重点项★数

 

 

  %

 

≥90%

且≥70%

其中检查一般项数

 

 

  %

 

<90%

或<70%

 

被检查人阅后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试行)

 

检查项目

代码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相关说明

常见问题

1.资质及信息公示情况

101

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按规定悬挂或摆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查看许可证情况。

1.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产品在许可类别和明细范围内,产品生产工艺与证书载明的一致;

2.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1.以许可证复印件代替原件悬挂(摆放);

2.许可证未悬挂(摆放)。

102

★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按规定注册,产品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查看许可证和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1.许可证食品类别包括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

2.所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持有效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1.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

2.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明细范围内容。

103

公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并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22条、23条

查看上次检查表。

1.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遗失、藏匿、撕毁、涂改;

2.未及时依据日常监督检查表结果信息进行整改,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2.环境和设备设施

20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厂区、车间周边无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或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

检查厂区、车间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规范,附近是否有污染源。

1.厂区内的道路一般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正常天气下不得有扬尘和积水等现象;

2.查看车间的墙面及地面有无污垢、霉变、积水,不得有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3.应重点查看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查看附近是否有有毒有害污染源,或者污染源是否对生产有影响,如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异味,是否有杂物堆放。

1.正常天气下厂区有扬尘和积水问题;

2.车间地面有破损或有当场不能去除的污垢、霉变、积水等;

3.厂区、车间内或附近有影响生产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污染源,且不能当场消除。

202

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生产操作人员按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后进入生产车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检查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能够满足需要并能正常使用,生产操作人员是否按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后进入生产车间。

1.检查更衣室设施,是否按规定摆放,更衣室内空气是否进行杀菌消毒,查看洗手设施、干手、消毒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

2.更衣设施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工作服、帽等有有效消毒措施;

3.更衣室是否消毒,一般可采用紫外线灯、臭氧发生器等进行消毒(如使用紫外线灯,检查是否及时更换,如果灯管发黑应当更换;紫外线灯能否打开正常使用);

4.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有使用说明和制度要求,并遵照执行(消毒液可以是食用酒精或者次氯酸钠为主的高效消毒剂)。

1.个人衣物同工作服混放,更衣室没有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2.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3.无消毒液配置和使用制度,或记录。

2.环境和设备设施

203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有维护保养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查看相应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1.检查通风情况,是否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2.检查是否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是否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是否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空气过滤装置是否定期清洁;

3.检查是否根据生产需要安装除尘设施;

4.检查厂房内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是否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的照明设施是否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5.是否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是否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1.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缺乏或不能正常运行;

2.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的照明设施没有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2.环境和设备设施

204

★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管理符合要求,有空气洁净度监测记录。

GB 23790第5.1.7~5.1.9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检查1.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的监测数值、监测频次是否符合《审查细则》和标准要求。

2.清洁作业区是否保持干燥。

3.空气洁净度记录完整。

1.检查生产加工人员从清洁程度低的作业区进入清洁程度高的作业区时,是否经过人流净化;物料从清洁程度低的作业区进入清洁程度高的作业区时,是否通过相应的缓冲间(气闸室)、传递窗(口)、货淋室或杀菌隧道等。输送物料的电梯如设在清洁作业区,应有确保空气洁净度的措施;

2.检查空气洁净度、压差及其监测频次等是否符合《审查细则》和GB 23790的要求。查看监控记录,是否按计划进行了监测;

3.现场查看各作业区的空气流向是否有倒灌现象,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压差是否≥10Pa,清洁作业区的湿度是否≦65%;进入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是否采用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三级过滤;

(注意:压差计应安装于可以产生空气流通的物理隔断面上,如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的空气连通处)

4.检查清洁作业区是否保持干燥,如有供、排水设施及系统,是否采取了有防护措施,是否有凝结水现象;

5.检查清洁作业区空气调节和净化设施的运行记录,有异常情况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1.清洁作业区压差达不到要求;

2.空气洁净度监测频次和记录不符合要求;

3.温湿度监控记录不符合要求。

2.环境和设备设施

205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查看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存放情况,是否有使用记录。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专门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装材料放在一起;领用要有专门记录;

2.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品。

1.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存在混放,或标识不清的情况;

2.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领用记录缺失。

206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查看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是否正常使用,并有记录。

1.查看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到位;设备是否及时清理;设备安装处是否有明显标示;装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

2.检查是否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3.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并有相应的记录;

4.防鼠、防蝇、防虫工作时,不得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影响食品安全。

1.防鼠、防蝇、防虫设备安装不到位或不能正常运作;

2.缺少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情况的记录;

3.生产场所发现虫害迹象。

3.进货查验

301

★建立主要原料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对主要原料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

查看检查评价制度和记录,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检查评价。

检查是否有效实施供应商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开展供应商评审和(或)现场质量审核。

未按照要求对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

3.进货查验

302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乳品原料等按照要求检验后使用。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查看:

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2.查看主要含乳原料(全脂、脱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基粉)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3.验收不合格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是否按要求放置并明显标记,并按要求处置。

1.检查是否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验收和放行,通常要求被检查方提供下列原料(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材料:

(1)原料清单;

(2)原料执行的产品标准清单;

(3)原料合格供应商清单;

(4)进货查验或检验规程、标准或作业指导书。

检查上述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比对原料清单、合格供应商清单与仓库检查时拍摄的原料标签照片,确认原料种类、供应商来源是否相符;

3.从原料清单中随机抽取几种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查其供应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国产原料(除初级农产品外)、食品添加剂的供应商是否取得许可证,食品用塑料包装、纸包装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口原料供应商是否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原料经营资质,如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海关定期公布的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及其进口商备案名单等;

5.从原料清单中随机抽取几种、几批次(生产日期)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检查进货查验时是否索取了对应品种、批次(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明。对于进口原料,还应对照出入境检验合格证明中的原料数量是否与采购数量相符;

6.对照被检查方制定的进货查验(或检验规程、标准、作业指导书),随机抽取几种、几批次(生产日期)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开展进货查验工作。

1.不能提供抽查的原辅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无检验记录;

2.索证资料未及时更新,证照过有效期。

3.进货查验

303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查看原料辅料的检验记录,名称批次等信息是否与现场抽查的原辅料符合。

对上一项抽查的品种,检查下列内容:

1.查验是否有对应的进货查验记录;

2.查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即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1.无进货查验记录;

2.进货查验记录格式不完整、内容缺失;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4.生产过程控制

401

★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查看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是否与注册证书一致。

查看企业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企业实际领料、配料、投料等记录的原辅料品种和使用量,看是否与产品配方注册证书载明的要求一致。

个别原辅料使用量波动范围较大,企业无正当理由。

402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并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一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1和14.1

现场检查生产配料、投料记录,抽查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对照。

检查现场抽查的品种:

1.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一致;

2.是否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一致;

3.是否建立生产投料记录;

4.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1.现场抽查的原辅料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不一致;

2.使用的原辅料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不一致;

3.无生产投料记录,或投料记录不完整。

4.生产过程控制

403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已经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查看相关证明文件,查看企业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一致。

现场查看:

企业使用的食品原料等事项的备案凭证,并与备案信息比对,看是否一致。

个别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标签等变化后未变更备案信息。

404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生产食品;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查看原料仓库、车间等区域,是否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检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投料记录,或者抽检产品。

现场查看:

1.原料仓库、生产车间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应专门存放,并及时处理;

3.抽查的投料记录中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4.抽查企业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投料记录,对照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抽检产品,进一步验证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2.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4.生产过程控制

405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和菌种,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未发现使用药品或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查看是否使用新食品原料、益生菌等,原料仓库、记录、配料表等,不得有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以及药品。

1.查看使用的原料,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卫计委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中,应当先经过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2.原料仓库、车间等场所,以及进货记录、投料记录以及产品配料表中不得有药品和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使用未通过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存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或者使用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406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一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1和14.1

查阅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落实情况。

1.检查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记录,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无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检查“车间洁净度控制”);

2.查看是否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生产的成品是否每批次都有关键控制点记录(抽查1—3批次);关键控制点的记录是否项目齐全、完整,与实际相符。

无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相符。

4.生产过程控制

407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1、4.2、5.1

查看生产过程是否有交叉污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查看原料、半成品、成品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情况。

查看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下列情况:

1.工人不得从物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

2.原辅料、成品等不得从人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

3.低清洁区的工人不得未经更衣、洗手消毒、戴口罩等进入高清洁区;

4.工人不得未经更衣、洗手消毒等进入生产车间;

5.未经过内包装的成品不得出生产车间。

6.查看原料进入车间前经过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后进入生产车间;除外包装车间外,其他车间内是否有未经脱包的原料,原料表面外包是否有污物(有内包材的原料原则是需要去除外包材;没有内包材的原料需清洁表面后进入车间);

7.查看半成品存放区域,是否会受到污染,是否有标识;查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否有专门区域分别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1.生产现场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2.原料未拆包直接进车间,存在污染隐患;

3.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4.生产过程控制

408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和6.3、GB 23790—2010《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7.4

查看工作衣帽及口罩是否按规定穿戴、是否按规定洗手消毒;查看生产车间内是否有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现场查看:

1.工作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2.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

3.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4.生产车间内不能有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1.未按规定标准穿戴工作衣帽及佩戴口罩;

2.车间内有与生产不相关的杂物。

409

★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等真实、完整、可追溯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查看批记录。

抽查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与其他记录是否一致。

批生产记录与其他记录不一致。

5.产品检验

501

企业持续保持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或校准,每年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2、GB 23790—2010《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10.1

查阅许可要求和产品标准,查看检验设备和试剂是否齐全。

1.对照生产许可档案,核对检验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性能和生产厂家,并检查计量检定、校准等情况;

2.打开检验设备,检查检验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3.对照检验方法标准,检查是否具备相应的检验试剂;

4.检验试剂均应在有效期内,有毒有害检验试剂专柜上锁存放,专人保管,检验试剂的消耗量应与使用记录相匹配。

1.检验室中缺少出厂检验项目必备的仪器和试剂;

2.检验仪器设备未按期检定;

3.检验试剂超过有效期;

4.有毒有害检验试剂未专人专柜管理。

5.产品检验

502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逐批对产品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抽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原始数据记录,查看出厂检验记录中是否如实记录法定信息,各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齐全、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抽查成品检查:

1.出厂检验报告应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

2.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

3.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

4.对照出厂检验记录(不是检验报告和检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检查保存期限(可与追溯销售记录共同协查)。

1.检验报告不规范(如生产日期、取样日期、检验日期混淆,缺少检验依据);

2.缺少出厂检验原始记录;

3.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不真实或伪造原始记录。

503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随机抽查1—3批次成品的留样及记录,检查是否与生产记录一致。

1.检查是否制定产品留样制度,制度中是否规定了留样方式、留样数量、保存条件、使用规则和留样记录填写要求等内容;

2.检查留样间(库),确定留样品种、数量、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参考“生产记录”的检查方法,确定一定时期内的留样批次,对比追留样及留样记录,确定留样是否齐全。

1.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

2.未进行留样;

3.留样记录与实际生产记录不符;

4.留样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6.产品标签、说明书

601

★标签、说明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抽查产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文件核对。

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完全一致。

602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现场检查成品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

在包装线上或成品仓库中抽查1—3种成品,检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应与生产记录一致。

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批号的问题。

7.产品贮存及交付控制

701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一条

采取抽查方式,查看管理制度、仓库原辅料和成品存放情况。

抽查企业主要原辅料仓库,检查:

1.原辅料存放应离墙、离地,是否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

2.是否根据食品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出入库管理、仓储、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是否有记录;重点检查有冷链要求的是否有相关制度和记录;

3.有存贮要求的原料或产品,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即有温度要求的,应安装空调等装置;有湿度要求的,应具备除湿装置;

4.各类冷库应能根据产品的要求达到贮存规定的温度,并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指示设施,装有温度自动控制器。所有温湿度控制应定期检查和记录;

5.原料库内不得存放过期原料,即原料过期或变质应及时清理;

6.原料库内不得存放成品或半成品,尤指回收食品;

7.贮存条件符合原辅料的特点和质量安全要求;

8.食品添加剂应专门存放,有明显标示;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

1.原辅料未分类存放、专人管理;

2.通风、温湿度等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

3.过期原料企业未及时处理及记录;

4.原料库中存放成品或半成品,特别是回收食品;

5.食品添加剂原料与食品原料混放,无专人管理。

7.产品贮存及交付控制

702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成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出入库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对抽查品种,查阅相对应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对抽查的品种,检查是否建立和保存了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1.有贮存要求的原辅料仓库,应有温湿度记录;

2.原辅料有进出库和领用记录;

3.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辅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无原辅料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或者记录缺失或记录不完整。

703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设不同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物料按“近效期先出”、“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四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查看库房中存放的各种物料分区或分库存放情况。查看库房中设置的不合格品区或不合格品库情况。

1.库房内存放的原辅料应按品种分类贮存,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导致污染的物品;

2.原辅料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爆易燃等物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分类专门贮存;原料库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3.抽查原辅料出库台账,检查“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原则出库情况。

1.贮存和运输条件不符合食品储运的特殊要求;

2.未对出入库管理、仓储、运输和交付控制等进行记录或相关记录不规范;

3.有冷链要求的无冷链控制制度或无相关记录;

4.有贮存温湿度要求的,仓库未安装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者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704

有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

查看产品的销售台帐记录和对应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是否一致。检查销售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企业是否有销售记录;验证销售记录的真实、完整,同批产品的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信息要与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入库记录、出库记录相符,购货者名称要与销售发票、发货单名称一致。

1.未建立销售台账;

2.销售记录与生产记录不一致。

3.记录缺失或不完整。

8.追溯、召回、不合格品管理

801

★通过产品最小销售包装能够查询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通过抽查产品查看是否建立了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能够查询规定的内容。

1.是否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2.检查企业生产批次划分规定,确定是否合理。通常情况下,同一批产品应当为同一配方、同一生产线且连续生产的产品。具体的批次划分方式由被检查方确定;

3.参照“生产记录”的检查方式,随机抽取部分批次产品的相关记录,追溯其中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可以有效追溯;

4.检查是否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随机抽取2—3个留样记录中的产品,是否有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

5.特别关注不合格产品的相关信息及追溯情况。

1.未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2.查到的信息不符合要求。

802

★向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追溯信息。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查阅上传信息。

1.检查企业产品品种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情况;

2.按照要求上传采购的追溯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3.按照要求上传出厂销售的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4.按照规定上传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

1.上传资料不完整;

2.企业有关信息变更,未及时修改上传资料。

8.追溯、召回、不合格品管理

803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章

查阅制度和记录。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召回管理制度;

2.对有不安全食品销售情况的企业,应当实施召回,应当有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有召回计划、公告等记录,包含有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产品的召回记录(含产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3.召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未建立召回管理制度;

2.存在不安全食品销售的情况,未按要求报告、召回并记录;

3.召回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804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章

查阅制度和记录。

对有召回食品的企业,召回食品应当有处置记录,可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要相符。

禁止使用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1.召回记录缺失;

2.召回记录同处理记录不一致;

3.使用召回的食品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

4.将召回的食品改换包装再行销售。

805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查看相关制度和记录。

1.是否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是否将不合格品单独存放;

3.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处置不合格品;

4.食品是否有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1.未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未记录相关处置情况;

2.不合格品处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9.从业人员管理

901

★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有培训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3

查看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培训开展情况及考核情况。

1.有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任命,明确有资质的检验人员;

2.检查企业培训计划;

3.检查企业培训档案、考核记录及原始签到表;

4.现场抽查管理人员若干,询问相关培训内容。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无任命书;

2.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

3.未制订培训计划;培训档案记录不全或伪造培训档案。

902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按规定履行职责并有记录。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查看制度和记录。

检查是否有培训制度、计划及相关培训内容记录。

查看有关记录,看是否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1.未开展培训,或者没有培训记录;

2.履职不到位。

903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查看企业健康检查制度,抽查1—3名现场人员健康证。

1.应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获得健康证明;

2.健康证明应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内适用;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抽查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

2.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0.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0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查看方案和定期检查的记录。

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有相关演练记录;有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1.无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2.未按照企业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未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100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查阅企业事故处置记录,企业整改报告,是否查找出原因及制定有效措施。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他企业合理缺项),检查企业是否根据预案进行报告、召回、处置等,检查相关记录;是否查找原因,制定有效的措施,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1.无记录;

2.未认真查找原因;

3.未制订有效的改正措施。

11.自查报告

1101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食品安全状况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查看自查制度文件和自查记录。

1.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定期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按照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1.未定期开展检查,或者没有记录;

2.自查报告与记录不一致。

1102

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接受监管部门开展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检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四十)

查看体系检查问题表整改情况。

查看第三方机构或接受监管部门的体系检查问题反馈表和整改报告,现场查看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体系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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