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监广告〔2020〕289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有关处室,市局机关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广告监测中心,市投诉举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的要求,进一步净化医疗美容市场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部署,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将本市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检查的有关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检查对象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美容机构”)。
2.经营范围包含美发、美容、保健按摩等服务项目的企业(以下称“生活美容机构”)。
(二)重点检查内容
1.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违法违规发布广告行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在广告中宣传特定药品商品名称,宣传处方药及“毒、麻、精、放”等特殊处方药内容;使用广告代言人或者含有以患者名义推荐证明、使用前后对比证明等内容;以个人体验、消费评价、用户笔记等方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2)违法违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按照产品注册证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未严格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
(3)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淆、商业贿赂、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业诋毁等。
(4)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未明码标价,相关机构未执行政府指导价。
2.生活美容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违法违规发布广告行为: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宣传医疗美容服务内容、夸大美容服务功效、虚假承诺服务效果等虚假违法广告。
(2)违法违规使用产品行为:违法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应注册(备案)而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使用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无证经营食品等。
(3)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4)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淆、商业贿赂、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业诋毁等。
(5)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未明码标价。
二、职责分工
市市场局广告处、市药监局稽查处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检查工作,做好计划制定、实施、总结、上报以及内外部沟通协调工作。市市场局信用处、竞争处、反垄断办配合做好专项检查相关业务指导工作,法规处负责为专项检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市局执法总队承担重点投诉、举报线索的查处工作,负责查办大案要案。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检查,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
市广告监测中心负责组织专项监测,重点开展对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和移动端医疗美容服务相关广告宣传的监测,并做好数据分析研判和通报。
市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及时交派投诉举报线索,加强专项归集和跟踪,确保举报线索得到及时处理。
三、工作措施
1.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按照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开展大众传播媒体广告监测和场所媒介检查,重点开展对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广告的监测和检查。
2.重点检查和“双随机”检查方式相结合:结合日常监管、广告监测、执法办案和投诉举报的信息排查,市局会同市卫健委确定一批重点医疗美容机构和生活美容机构名单,组织实施全覆盖重点检查。对其他检查对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问题,要依法追溯调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责任。对检查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
3.开展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根据职责分工,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重点检查对象开展联合检查,做到一次上门完成全部检查事项。
4.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沟通:市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业务培训,统一执法检查标准,对专项检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沟通,及时研判、加强指导。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0年7月15日前,对纳入重点名单的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机构开展集中全覆盖检查。
(二)第二阶段: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31日,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比例为20%—30%。
(三)第三阶段:2020年12月,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及相关部门分别在7月20日、12月10日前向市市场局广告处、市药监局稽查处报送专项检查统计表、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落实属地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发挥综合监管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对内要加强市场监管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外要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协同配合。要加强执法联动,完善信息通报、线索移送、联合告诫、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要加强宣传,发布警示信息,曝光典型案例,提升消费者安全意识和辨识能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倡导消费者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四)打建结合,健全长效机制。要督促美容市场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 孙晓霞 64220000转1620分机
上海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处 孟琪瑛 23118229
附件: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检查统计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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