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网信办、教育局、公安分局、商务委、市场监管局、隶属海关,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5号)要求,进一步净化本市医疗美容市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本市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一)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以及备案的限制类技术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术前告知书的管理,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项目名称,规范书写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名称,并严格执行术前告知。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切实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依法执业的自查与整改。
(二)规范经营、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不得将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给无合法资质的使用单位。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合理使用,严格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
(三)规范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包括利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应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宣传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不得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不得为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
(四)审慎开展“医美贷”业务。为切实防范“医美贷”相关业务风险,引导就医者理性、审慎就医,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在医疗机构推销“医美贷”相关业务、发放与“医美贷”业务相关的宣传资料,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就医者主动推介“医美贷”相关产品,严禁医疗机构与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无贷款业务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医美贷”业务。严厉打击涉及医疗美容行业“套路贷”的行为。
二、积极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各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相关协(学)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的沟通协作,强化信息通报与监管联动,把行业自律情况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
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要进一步完善医疗美容行业管理,加强医疗美容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和宣贯落实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化。要加强行业会员的自律自查和培训指导,督促行业会员切实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会员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通过依法开展信用、能力双评价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创新行业自律手段。要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定期向社会发布医疗美容典型案(事)件以及医疗美容相关手术、药品器械使用的风险警示。
各级生活美容相关行业组织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生活美容机构的自律引导和风险提示,督促提醒会员单位以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相关案例为鉴,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
三、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各区、各部门要强化监管联动,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协同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手段,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管理,医疗美容科室要核定到二级诊疗科目,按要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备案,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积极发挥医疗美容质控中心专业质控的力量,加强医疗美容质量的督查。不断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网信部门要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教育部门要协同加强社会科普教育,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非法行医以及“套路贷”等犯罪活动。
商务部门要督促电商平台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督促第三方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销售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商品和服务的管理。
海关部门要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生活美容机构开展抽查检查,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
药品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强化社会监督推进社会共治
各区、各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进一步加大行政许可、监督执法信息以及典型案例的公开力度。不断优化本市“搜医网”医疗机构、医师执业信息的查询,及时、全面公开本市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执业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力度,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宣传,引导医疗美容就医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医师,主动查看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证明,主动索取病历资料和票据,自觉抵制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师的医疗美容服务,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或来源不明的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不断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增强群众辨识能力。
各区、各部门地各部门要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医疗美容有奖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请各区相关部门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12月1日前将辖区内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的进展情况书面报送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其中,各区卫生健康委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联系人:梁星,电话33976225,邮箱:liangxing@hs.sh.cn)。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20
海关投诉举报电话:1236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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