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供销合作社,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储备农药”“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统一整合为“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为切实做好储备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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