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0-06-10 07:38:1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停止执行。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对于符合国家免征条件但此前已缴纳的费用,由相关征收部门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费额或按规定办理退付。

附件:1.《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

附件1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附件2

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

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现将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公告如下:

一、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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