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文章发表时间:2003-03-29 17:14:58

(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规定

1.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既:

⑴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商标的产品;

⑵ 外购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配套的产品;

⑶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

   产品;

⑷ 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2.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自产产品后,须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市国税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4. 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规定第一条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第三、第四条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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