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的落实工作,现就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自愿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填写附件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初步审核后,以工作机制办公室名义(本地商务主管部门代章)将汇总表(含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原则上每周报送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周三17:00。
附件:1.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xlsx
2.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xlsx
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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