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外贸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制定了《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2020年3月31日
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2.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以上;
3.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订本)》有关要求,单线产能不低于5万吨/氢氧化钾生产能力,采用离子膜法电解工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符合行业标准,按HG/T 5009-2016标准达到先进值。
4.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连续稳定生产二年以上,近二年平均开工率达80%以上。
5.具有相应的采购渠道,具备自营进口能力,熟悉国内外市场情况。
6.进口氯化钾仅限本企业生产自用。
7.企业合法依规经营,无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函。包括:(1)公司基本情况;(2)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2.企业基本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地(市)级以上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企业授信额度文件。
4.企业生产能力、工艺、单位生产能耗相关说明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国外采购以及国内生产方案,年度进口计划。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可向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企业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予以核查。
(二)审核和公示。商务部对申报材料审核。审核期间,商务部将委托行业商协会赴企业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行业意见。商务部将审核合格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向商务部反映。
(三)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商务部公布获得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氢氧化钾生产企业名单。
三、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
(一)获得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氢氧化钾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氯化钾进口秩序。
(二)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需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本年度进口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进口计划。
(三)企业应依法经营,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商务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取消其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1.企业将进口氯化钾直接销售或用于非氢氧化钾产品生产。
2.企业生产、贸易停止或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其他扰乱行业进口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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