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可控股国际货代公司 外资股份最高可达75%


文章发表时间:2003-03-31 22:00:02

    外商所占合资公司的股份将有所放开,最高可以达到合资公司的75%,而之前,最多不能超过49%。 

  2002年11月19日,德国辛克公司与北京国际技术合作中心共同成立合资国际货代公司,德国辛克公司拥有70%的股份,公司计划于2003年初开始运作,如果顺利得到外经贸部的批准,这将是中国首家由外资控股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办法》于2003年1月10日起正式实行。   

  这意味着,此前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不能控股的政策底线将随之突破,第一家外商控股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也很快将随着政策的出台而得到批准。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中国将对外商投资国内的货物运输代理业逐渐放开。“这部新的《管理办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外商所占合资公司的股份将有所放开,最高可以达到合资公司的75%,而之前,最多不能超过49%,也就是说,外商可以拿到合资公司的控股权。”外经贸部一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入世后1年放开外商进入中国的国际货运代理领域控股权,4年后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子公司。 

  “新《管理办法》的实行表明中国政府对此领域开放的决心,而就目前而言,外商希望独资进入该领域仍不现实,我们会严格按照承诺在入世4年后加大开放力度。”该人士表示。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副会长李力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市场十分巨大,中外企业在国际货运代理领域的竞争也相当激烈,在对外商放开控股权后,外资在并购和开展业务的方式上一定会有很多变化。”   

  除在外商参股份额上的变化外,新《管理办法》规定合资公司内,外国合营者至少有1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2年,不得投资设立第2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1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 

  新《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的业务包括,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而对此前已成争论焦点的外资快递公司开展快递业务资格问题,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证书。   

  事实上,外资公司试图打破控股底线的探索已经开始。 

  2002年11月19日,德国辛克公司与北京国际技术合作中心在北京签署了协议,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资国际货代公司,注册资本为570万美元,其中德国辛克公司拥有70%的股份,北京国际技术合作中心拥有30%的股份。这家公司计划于2003年初开始运作,如果顺利得到外经贸部的批准,这将是中国首家由外资控股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这家合资公司的审批正在进行之中,并且已经在一些部门通过,但是最终结果目前还不能透露。”外经贸部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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