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地区规〔2020〕382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