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监竞争〔2020〕4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积极参与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提升市民、企业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知晓度和获得感,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积极参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立法及法制宣传,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针对重点行业和重点行为组织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市场竞争状况及疫情防控工作,市局决定自即日起至七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网络交易、医药购销、教育培训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一)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包括:
1.以盗窃、贿赂、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创新型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2.教唆、引诱竞争对手员工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3.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重点查处互联网领域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包括: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APP、公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2.通过发布虚假评论、“删差评”、“买好评”等方式,从事虚假宣传或者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
3.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重点查处医药购销、医疗服务、教育培训领域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包括:
1.经营者在无确切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宣传其产品或服务有助于预防或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行为。
2.经营者假借租赁、捐赠、设备投放等形式,贿赂医疗机构,用以捆绑销售耗材等损害竞争秩序的行为。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学校,用以在校服、教辅、配餐等经营活动中,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4.经营者对自身的经营规模、师资力量、技术手段、所获奖项等内容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立法及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积极参与并努力推进《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工作。随着上海地区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结构、商品服务种类、经营消费模式、同业竞争手段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不正当竞争活动的隐蔽性、技术性和组织性日益增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发展的要求。目前,《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修订,已列入2020年本市正式立法项目,修订草案初稿业已完成。各办案单位要积极参与该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结合执法实践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配合市局相关处室进一步做好法律文稿的起草工作,提高立法草案的质量。
二是积极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根据总局的有关工作安排,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了“互联网专条”配套规章的起草工作。目前,该配套规章初稿业已完成,各办案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局相关处室根据总局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文稿,积极参与该项部门规章的起草工作。同时,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配套规章,各办案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工作实际,在草案征求意见等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社区窗口等途径,向企业、市民宣传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提升企业、市民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认可度。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性立法以及总局配套规章出台的进度,及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宣传。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工作实绩。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敢于碰硬,积极查办一批严重影响竞争秩序、侵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合”的工作局面。要加强对长三角地区大要案件的执法协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系统性、行业性问题以及涉及全市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局将适时开展统一部署和案件查办,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及时总结汇报。各办案单位要加强对执法办案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树立执法权威,形成法律震慑。积极配合总局开展中国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自即日起,各办案单位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自查工作,并于2020年2月5日前将以下内容上报市局:一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的执法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二是围绕“放管服”改革,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举措。
自2月份开始,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执法工作及宣传情况(详见附件)上报市局竞争处,并于7月15日前提交工作总结。
附件: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宣传情况报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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