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
二、严禁发布与疫情防控政策不相符的,含有不正确导向、妨碍社会安定、损害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以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
三、严禁发布含有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内容的广告,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广告服务。
四、严禁发布含有虚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广告。
五、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查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查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严格按照广告审查核准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不得擅自添加涉及疫情防治的内容。
六、严禁在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其他媒介和场所发布处方药广告;严禁借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名义发布推销处方药的广告。
七、承接消毒产品(含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等)广告业务,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证明文件,不得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不得超出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杀灭微生物类别进行夸大虚假宣传。
八、承接医疗用口罩广告业务的,应当查验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并按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核准内容发布,不得将普通或工业用防尘口罩宣传为医疗用口罩,普通或工业用防尘口罩不得宣传能够消除患病或者感染风险。
九、对于易导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风险的商业促销、展览展销、商业演出、游乐活动等广告,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不建议发布,在疫情逐渐平稳后审慎发布。
十、各广告经营单位和媒体发布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认真核实广告主的身份与相应的经营资格、核对广告内容,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假销售防护用品的广告实施诈骗活动。
十一、鼓励广告行业组织和企业利用合法的媒介,积极创作、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广告监测、检查和执法力度,畅通12315举报渠道,从严从重查处各类与疫情相关的虚假违法广告,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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