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为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自2020年5月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以下简称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的内容

  (一)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1.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9〕543号),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理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

  2.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3.缴款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按本通知规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二)在代理银行营业网点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1.各省在同时具备中央和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资格的银行范围内,选定银行代收跨省异地缴纳的罚款。省级财政部门要与选定的代理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协议,明确通过同行汇划清算系统接收罚款的银行账户、缴库方式、信息传递方式和要求等。

  2.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后,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代理银行营业网点通过行内系统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查询违法信息,与缴款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并向缴款人出具缴款凭据。

  3.代理银行总行将收取罚款的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及时将对应的违法记录变更为“已缴款”。

  4.代理银行按照与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通过同行汇划清算系统将罚款资金汇划至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并将相关账户信息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代理银行应按要求将罚款收缴信息传递到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代理银行总行每日将收缴信息汇总后导入财政部。

  5.各省指定接收罚款资金的银行收到资金信息后,按规定将信息导入到本省的非税系统。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及时缴入各级国库。

  6.各地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进行对账。

  (三)通过其他方式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缴款人使用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后续业务流程与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的流程一致。

  (四)收入退付。

  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缴款人向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理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退付流程应逐步做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实施工作。

  各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完成实施工作。

  (二)有关方面要各负其责,保证业务畅通。

  1.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制定本省跨省异地缴纳罚款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应逐步扩大代收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的代理银行范围,拓展缴款渠道,方便缴款人缴纳罚款。

  2.公安部应确保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运行稳定,确保代理银行可实时查询到跨省异地处罚和应缴款信息,即时将罚款收缴信息传递到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与非税系统数据传递接口和对账机制,将已缴纳罚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信息按日分地区传递给同级财政部门。

  3.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收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4.代理银行总行要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在代收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群众缴款提供便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向群众宣传;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对群众缴款不予受理或者推诿、搪塞,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追责。

  (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泄露信息。

  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实施交通违法罚款跨省异地缴纳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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