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开展绩效评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是指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要求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目标定位、奖种设置、组织实施、奖励效果等开展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旨在提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绩效,推动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好发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导向作用。

第五条  绩效评价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绩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方式开展。

年度评价是指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开展的绩效评价,结合中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每年开展一次。

综合评价是指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和实施总体情况的系统评价,根据工作需要阶段性开展。

第七条  年度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授奖、监督等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的规范性、科学性,奖励工作专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绩效的其他相关事项。

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目标定位与我国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需要的适应性,奖种设置、等级划分、数量设定、奖金标准的合理性,评奖机制的科学性,提名与评审工作的规范性,提名方、评审专家、评审对象、科技界、社会公众对奖励工作的满意度,奖励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绩效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年度评价由财政部、科技部按照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等要求组织开展。

综合评价由科技部、财政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自评、第三方机构评价、专家咨询评议、形成评价结果等环节。

第九条  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专家咨询、调研座谈、案例和关键指标分析等方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加强绩效评价工作责任约束,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高效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评价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可参照本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可结合本办法精神和自身特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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