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作 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 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1985年11月19日   (85)财税外字第252号 




广东省税务局:

    (85)粤税外字第240号文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或多个)合作者应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总局意见:对中外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有两个(或多个)公司参与合作的,应按每个合作者分得的利润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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