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原油进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19-09-30 09:56:01

各有关企业:

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要求,根据油气体制改革进程和产业需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原油进口资质,现开始受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内注册企业的原油进口资质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

(二)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

(三)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五)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六)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2018年至2019年原油进口业绩证明或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文件。自营进口需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需提供代理协议或相关服务发票;

所有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证明。市商务委和新片区管委会将向有关部门了解申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其它事项

本通知相关要求,如与商务部发布的2020年原油进口条件不符,以商务部公告为准。

四、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须在2019年10月18日前向市商务委递交申请,市商务委会同新片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商务部。

报送地址: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905室

联系人:市商务委陈磊、新片区管委会何晓英

联系电话:021-23110700、68283293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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