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9〕10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9年8月2日
附件:
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提升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届时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通过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必要的校舍,有序增加整体教育资源不足地区的学位供给,消除城镇“大班额”。
(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缺什么补什么,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厕所和体育运动场地建设,配备洗浴、饮水、取暖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对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要结合实际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基本教育教学需要。
(三)按照教育信息化“三通”要求,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完善学校网络教学环境,为确需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配备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支持“互联网+教育”试点建设。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日常校舍维修改造和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首先按照西部、中部、东部各占50%、40%、10%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重点向基础薄弱、财力困难的省份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并对教育脱贫攻坚、前期化解大班额、推进两类学校建设、加强教育信息化应用等方面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省份予以适当奖励。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60%),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生数、贫困人口数、深度贫困县数、“大班额”数、乡镇寄宿学生数、乡村小规模学校数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包括小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初中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省级财政用于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的投入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20%),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结果、落实中央指示要求等子因素。其中,绩效评价结果子因素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各省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评价获得数据。如财政部单独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省份以财政部的评价结果为准。落实中央指示要求子因素,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数据。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补助资金=(该省份基础因素/∑有关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投入因素/∑有关省份投入因素×权重+该省份绩效因素评分/∑有关省份绩效因素评分×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地区资金总额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并按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工作目标、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补助资金预算金额。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三区三州”以及“三区三州”之外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的其他深度贫困地区倾斜。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重点消除城镇“大班额”,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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