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规〔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移民局关于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8〕122号),进一步优化邮轮口岸环境和功能,提升邮轮运输旅游服务水平,保障邮轮运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邮轮运输市场秩序,在上海试点经验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实施范围
从事我国境内港口始发国际邮轮航线、内地与港澳间海上邮轮航线、大陆与台湾间海上邮轮航线经营的邮轮运输企业和境内港口经营人,推广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
二、推广实施内容
(一)推广邮轮船票直销。
邮轮船票是邮轮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购票人可以直接向邮轮运输企业及其代理,或通过有资质的旅行社购买邮轮船票,购票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等信息。
邮轮船票由邮轮运输企业签发,可采用书面、电子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形式。邮轮船票应载明承运人名称、船舶名称、乘船人姓名和出境入境证件、航线始发港、途径港和到达港、舱室等级、票价、乘船日期、登船时间和地点(港口码头)等基本信息。
邮轮运输企业签发邮轮船票前,应以便于知悉的方式向购票人提供邮轮旅客运输合同文本,并就合同中的退改签、承运人免责和责任限制、法律适用和管辖权条款等内容予以重点提示,确保购票人知悉。
(二)实施凭证上船。
邮轮登船凭证是邮轮乘客进出港及登船的通行凭证。乘客出示邮轮登船凭证和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依法配合查验。
邮轮运输企业按照规定的版式和内容,通过互联网等便捷方式向邮轮乘客出具中英文邮轮登船凭证(凭证样式见附件1)。邮轮登船凭证应载明承运人名称、船舶名称、乘船人姓名和出境入境证件、航线始发港、途径港和到达港、房间号码、乘船日期、登船时间和地点等基本信息,并在背面等位置注明进出港口、通关须知等邮轮出行注意事项。
(三)实施乘客信息提前申报与共享。
邮轮开航前72小时停止船票销售。邮轮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申报乘客(含领队人员)和员工信息。
拟载运乘客(含领队人员)信息应当在邮轮离境当日(24时)前72小时完成预申报;实际载运乘客(含领队人员)、员工信息应当在邮轮离港前按规定向边检机关申报。
乘客信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邮轮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人以及公安、交通运输、旅游、海关和边检等职能部门间实现交换共享。
邮轮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所获取的乘客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四)推广使用行李信息条。
乘客托运的行李应当使用信息齐全的行李条。行李条上应当记载船舶名称、乘船人姓名、房间号码和乘船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关联乘客的条码(或二维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托运行李在海关、邮轮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人的可识别性和可追溯性,提高通关效率。
(五)加强部门协作监管。
公安、交通运输、旅游、海关、边检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署岸函〔2016〕498号)要求,主动加强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的系统对接和信息互换共享,按职责强化监管协作。
三、进度安排
各邮轮港口加快推进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天津、深圳、广州、厦门和三亚等邮轮港口争取于2019年底前率先实施。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充分借鉴上海试点经验,发挥属地优势,在邮轮港口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组织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口岸、海关和边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港口经营人、邮轮运输企业、旅行社等,共同推进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简化、优化旅客进出港和登船流程,提升旅客服务体验。
(二)创新机制措施,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邮轮运输企业、旅行社、港口经营人根据邮轮船票管理制度要求,健全制度、优化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和协作配合,完善票证管理系统,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票证信息共享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规范市场行为,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市场监管和服务,规范邮轮市场运输、旅游等经营环节,引导企业有序竞争、不断提升服务品质。
附件: 1. 登船凭证样式(正背面)及说明
2. 上海邮轮船票工作试点经验
3. 上海邮轮旅客信息流程图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移民局
2019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1.附件http://xxgk.mot.gov.cn/jigou/syj/201908/P02019082953596972337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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