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9年08月05日 )

各区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委编办:

  现将《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8日

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司发〔2017〕8号)精神,深化公证体制改革,加强公证机制创新,激发公证工作活力,适应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现就上海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对公证服务的新要求,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创新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工作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公证定位。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过程中,应把握公证工作的基本属性,明确公证机构定位。坚持依法改革,既要激发公证机构活力,又要保证公证工作质量,更要满足人民群众公证需求。

  (二)改革创新方向。进一步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突出本市公证机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的属性,以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为抓手,把激活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工作机制,增强公证发展活力作为此次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证行业,扩大公证员规模,破解公证行业“案多人少”的实际困难,切实提高公证质量。

  (三)分步推进改革。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应分步实施、稳慎推进。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编制人事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等机制,让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不断优化,同时在本市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进一步增强公证工作活力。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

  1.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深化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保障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落实主任负责制,明确公证机构的用人自主权,聘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任。建立健全公证机构法人财产制度,确保公证机构财务自主权。

  2.创新编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公证行业发展需求的编制管理制度,由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统筹规划,探索实行公证机构事业编制使用备案制管理。公证机构应借助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精简核销事业编制,编制总数只减不增。公证机构中现有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保留事业身份,实行人员锁定,只出不进、逐年核减,新录用人员不再使用事业编制。积极探索创新公证机构组织形式,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对具备条件可实行合作制的公证机构,逐步推进转制改革,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3.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公证机构应当建立科学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规范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任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等工作,明确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工作职责,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要完善合同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建立符合公证行业特点的合同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

  4.完善绩效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要求的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以自主进行分配。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于业务发展较好、绩效考核优秀的公证机构,主管部门可以在绩效工资二次统筹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5.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及利润的核算制度。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企业化法人治理结构,充分激发公证机构发展活力。

  (二)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1.设立条件。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应当严格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执行。机构发起人应当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具有改革创新的共同理念和甘于奉献的精神,牵头人还应具有较强的领导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业界公认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合作制公证机构不要国家编制和经费,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行民主管理,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所有公证员均为合作人。

  2.监督指导。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作制试点工作的统筹推进,对合作制公证机构各项制度进行监督指导。合作制公证机构要建立健全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公证风险防控制度、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的公证员及助理管理制度、现代化的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严禁公证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严防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公证质量的现象,对严重违规、管理不善、内部矛盾突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合作制公证机构,可以终止试点。

  3.试点推广。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下,稳妥探索将有条件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转制为合作制公证机构,进一步激发公证机构的活力。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积极有序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逐步在本市新设若干家以金融、知识产权、互联网、航运、三农等新型公证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的合作制公证机构,打造出一批有别于传统公证业务的专业化高端公证服务产品。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改革措施。各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要作为推进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本地区改革实施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调。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符合公证发展要求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完善公证机构聘用制度、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职称评定制度,继续做好公证从业人员各类社会保障工作。

  (三)稳妥推进改革。依法依规、稳妥推进公证机构改革,确保业务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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