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实施后税收优惠做出规定


文章发表时间:2003-05-22 15:27:43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WTO的规则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对1997年发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于今年4月开始执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因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涉及税收优惠的时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对有关题作出规定:

 一、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环节的,其公司合同、章程或增资申请文件在2002年4月1日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鼓励类型。上述项目中属于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型的外商投资项目,可适用现行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 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按老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或限制乙类或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继续享受现行规定鼓励类型或限制乙类适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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