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国法院行政审判面临的新形势,而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将对人民法院依照国内法承担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司法审查职责,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法院已陆续受理一些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行政审判工作已由加入世贸组织前后的“务虚”准备到了“务实”操作阶段,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国内外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这类案件也非常关注。
《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就适用范围、诉权保护、管辖、审查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他说,规定主要适用于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但并不以此为限,还适用于其它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规定提高了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要求“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有关条款表明,中国法院虽不能直接援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在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国内法律规定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可以衡量国内法律规定,与国际条约的相应规定是否相符,以此做出法律适用上的选择。 《规定》首次明确了中国人民法院承担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职责的基本态度,对人民法院适应入世后新形势,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审理好国际贸易案件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全面发展,推行行政法制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有利于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完善投资法治环境,促进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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