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药市场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


文章发表时间:2019-06-10 09:50:09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围绕2019年上海市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整顿和规范本市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持续推进本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核查经营许可信息一致性。核查经营人员、营业场所的面积与地址、仓储场所的面积与地址等信息与申报经营许可时提交的材料是否一致。

  (二)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限制使用农药是否采用专柜销售,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是否使用身份识别器扫码销售、其余限制使用农药是否实名制销售。

  (三)可追溯系统配备与使用。是否配备农药经营可追溯电子信息系统,农药经营可追溯电子信息系统能否熟练使用,采购台账是否包括供货人名称、证件号、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产品批号等内容,销售台账是否包括购买人名称、证件号、销售日期、产品批号等内容,在售商品的库存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是否按要求上报农药经营数据。

  (四)经营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能否提供农药供货方经营农药的资质、在售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是否配备农药废弃物回收设备,是否对废弃物收集并分类存放。

  (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经营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它农资产品、生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产品堆放或摆设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通风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培训阶段(5月初—5月中旬)

  各区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及批发企业开展全面排摸,宣贯《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精神,通过组织培训,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农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培训农资经营人员,重点推进农药经营可追溯电子信息系统的实际运用及操作,进一步提升农资经营者业务能力和合法经营意识,为农药经营许可证后监管工作提供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中旬—6月下旬)

  区农业农村委按照统一部署,对辖区内农药经营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后监管检查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对于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责令农药经营者按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于发现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于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于不执行台账制度、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联合检查阶段(7月初—7月下旬)

  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市农技推广中心、各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区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进一步巩固提高此次专项检查的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区农业农村委要深刻认识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动态掌握本辖区农药经营主体资质状况。要将监督检查作为保障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推进农药经营主体减量和农药使用减量化的重要举措。

  (二)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充分利用通知、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载体、渠道宣传农药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农资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自我约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从严查处,规范经营。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严格执法程序,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确保市场规范。

  (四)总结经验,长效监管。本次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农业农村委要继续做好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对专项行动的主要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及意见建议进行总结,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并于7月25日前将专项总结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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