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开展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的监督和管理,支撑本市工业基础能力有效提升,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2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本市工业强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列入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估。
二、职责分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项目开展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单位、国有集团公司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项目推进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三、项目跟踪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在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网址:http://zxzj.sheitc.sh.gov.cn)上报送项目季度进展情况(按季度填写项目跟踪表),并提交项目半年和年度书面总结(可与季度进展合并编制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作为验收评估考核评分项。
四、验收申请和材料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按期完成后6个月内备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若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验收申请材料(需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相关格式要求可登陆项目管理平台查看)包括:
1、项目验收评估申请表;
2、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产品或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情况等);
3、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成果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申请/授权证明、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具有A类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6、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验收流程和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登录项目管理平台,按相关格式要求,填报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的初审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符合形式要求的验收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在2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二)验收评估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为依据,对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原则上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验收专家组由3-5名技术、财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优先从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内选取。
六、验收结果
验收评估采用打分制(100分制),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基于专家验收评分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基本通过、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项目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视为验收通过,原则上全额拨付后续资金;
(二)项目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至80分(不含)之间的,视为基本通过,原则上根据项目综合得分折算百分比,核减拨付后续资金;
(三)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通过,不予拨付后续资金,依情况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
1、项目综合得分低于60分;
2、项目在执行期内出现未实施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申请延期或调整的;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4、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严重问题。
对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项目,将核拨相应后续项目资金,但存在不按时按质提交或补交验收申请材料的,后续项目资金作相应酌减。对于超出实施期限6个月后申请验收的,后续项目资金不再拨付。
七、项目调整、撤销及终止
(一)项目调整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变更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内及时履行以下手续,超出执行期提交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
1、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项目管理平台提交正式说明和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完成相关备案流程:
(1)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单位工商更名、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事项,但不影响完成项目协议书约定目标;
(2)实施周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
(3)项目投资总额调整10%以内,或项目投资总额不变,但明细支出调整不超过50%。
2、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项目管理平台提交正式调整申请,经审核后,市经济信息化委视情况开展调整评估:
(1)实施周期延长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
(2)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调整实施内容或考核指标要求;
(3)项目承担单位主体发生改变或合作单位权益分配有重大调整;
(4)项目投资总额缩减超过10%、但不超过30%;或投资总额不变,但明细支出调整超过50%以上。
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
(二)项目撤销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部分任务,但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技术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计划,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到期6个月前通过项目管理平台提交正式撤项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确认项目撤销事项后,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要求全额退回;对后补贴项目,不予拨款。
(三)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可对项目进行终止:
1、不符合验收条件,且不主动申请撤销的;
2、提请项目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对实施终止的项目,将已拨付的项目资金按要求全额退回;对后拨付项目,不予拨款。
八、其他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有权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开展。项目实行过程中严禁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与查实,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支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本市工业强基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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