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改革举措 |
主 要 内 容 |
指导部门 |
推广范围 |
一、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共5项) |
1 |
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 |
整合分散的审判资源,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实现审判力量集中、审判标准统一,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判周期。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全国 |
2 |
省级行政区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市(区)审理 |
授权市级人民法院跨市(区)管辖省级范围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优势审判资源管辖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现裁判标准统一。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全国 |
3 |
以降低侵权损失为核心的专利保险机制 |
围绕专利应用和维权,开发包括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产品,降低创新主体的侵权损失。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保监会 |
全国 |
4 |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 |
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引入技术调查官,帮助法官准确高效地认定技术事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全国 |
5 |
基于“两表指导、审助分流”的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判机制 |
法官助理庭前指导原被告双方聚焦问题,指导原被告双方填写《诉讼要素表》和《有效抗辩释明表》,帮助原告全面检视己方诉讼请求和证据,向原被告双方释明裁判法律依据;庭审时法官主要审理上述两个表格中的焦点问题,大幅减少反复释明法律规定和讨论原被告双方的无效主张、抗辩质证的时间,提高庭审效率,缩短诉讼周期。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全国 |
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方面(共4项) |
6 |
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
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 |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司法部 |
8个改革试验区域 |
7 |
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 |
以技术交易市场为依托,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将技术供给方、技术需求方、技术中介整合在一起,集成技术、人才、政策、资金、服务等创新资源,帮助高校、科研院所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 |
科技部 |
全国 |
8 |
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激励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机制 |
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与孵化企业发展捆绑在一起,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 |
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 |
全国 |
9 |
“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 |
以校地产业研究院为平台,有针对性为企业设计和实施研发项目,研发团队全程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帮助企业突破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供给的有效性。 |
科技部 |
全国 |
三、科技金融创新方面(共5项) |
10 |
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 |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出“科技创新板”,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辅导等服务,开拓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
中国证监会 |
8个改革试验区域 |
11 |
基于“六专机制”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综合服务 |
银行完善以专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项激励考核机制和专属客户信贷标准为核心的科技金融风险防控机制,试点银行建立专营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经营管理团队和专门管理信息系统。面向科技型企业推出远期共赢利息、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专属信贷产品,为轻资产、未盈利科技型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 |
中国银保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 |
全国 |
12 |
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容错机制 |
针对地方股权基金中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设置不同比例的容错率,推动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发展早期。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全国 |
13 |
以协商估值、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商标质押贷款模式 |
简化质押登记流程,建立商标质物处置机制,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途径。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全国 |
14 |
创新创业团队回购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的机制 |
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在参股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所办企业时,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创新创业团队可按照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股权,激发创新创业积极性。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全国 |
四、军民深度融合方面(共6项) |
五、管理体制创新方面(共3项) |
21 |
允许地方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 |
将职称评审和人才引进自主权下放给地方高校,允许高校因需评聘科研教学人员,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依规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及时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和稳定骨干人才。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8个改革试验区域 |
22 |
以授权为基础、市场化方式运营为核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 |
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科研仪器设备所有方与专业服务机构协议约定服务价格,或约定服务收入分配比例,授权专业服务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提高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
全国 |
23 |
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推动改革创新的决策容错机制 |
通过制定实施地方性法规,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实施创新项目中出现工作过失或影响任期目标实现的,只要没有谋取私利、符合程序规定,可免除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审计署 |
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