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精神,加快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的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总集成总承包发展。支持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专业维修、融资租赁等领域企业加强集成创新,拓展服务市场,提供从设计到运维的示范引领的总承包服务与解决方案。
(二)引导“双推”工程服务平台创新发展。支持产业电商、供应链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后市场服务等生产性服务领域的平台服务商、系统方案提供商创新服务产品,开展市场化应用推广,促进产业链对接与融合创新。
(三)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加快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支持企业在制造关键环节加大服务投入;支持企业围绕产品服务系统、设计创新服务、个性化定制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与产业化服务等,开展重点项目和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生产运营效率与服务能力。
(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服务能级。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根据功能区建设指引,加强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功能区通过服务外包等完善园区服务体系,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五)营造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环境。围绕服务型制造发展规划、制度设计、流程改进、人才培训等开展相关工作;组织行业内企业、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等开展产业链对接和重大项目创新联动。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方式。需要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支持标准)
无偿资助支持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经核定的合同金额/投资金额的30%。单个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区和相关市属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主要内容、预期目标、项目总投资、实施进度及期限、资金支持金额、资金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第五条第(一)、(二)、(四)款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一般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剩余50%尾款。
第五条第(三)款的项目采用后补贴方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方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项目验收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协议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
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评估、审计验收等工作,相关费用可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各主管部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三)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四)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五)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延期1年及以上);
(六)项目合同总额、总投资额或服务总费用发生调减20%以上。
第十八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出撤销专项资金项目的决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
(三)项目在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的;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资金项目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财务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追踪。
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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