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召开“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会议”明确:工商注册地在上海,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符合企业项目申请条件的,可在2002年4月15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区县审批的企业向区县外经委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主管局、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