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有关调整,原《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登记》不再适用,请按照以下公布的《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登录指南》进行服务外包合同登录。
附件:《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登录指南》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
一、设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科学界定服务外包产业内涵和外延,健全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及时掌握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商务部国家统计局2015年4月下发了《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服务外包统计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5〕145号)。
二、办理流程
(一)ITO(包含在软件出口中)
办理流程请见《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中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流程。http://www.scofcom.gov.cn/wsbs/itemWeb_getContent.do?bean.id=B03BBD36C3444CE88AC134F0987670CB&bean.mark=1&bean.oldPkid=
(二)BPO、KPO
1、 企业在线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应用,企业端网址为: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必须先注册,选择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包括漕河泾服务外包示范区,下同)作为“审核部门”,通过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后才能进入系统进行合同申报。企业用户可以修改注册信息,修改密码。
2、企业签订在岸和离岸服务合同后,需要在系统中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包括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和合同执行情况表的录入等;合同提交后,企业用户可以通过合同状况查询,查看合同的处理情况(未上报、上报待审、初审通过、审定通过等)。企业用户查看到“审定通过”后的合同信息后,可打印《服务外包接包合同》。
已登记的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说明。
3、在线录入的服务外包合同,需先经区商务主管部门代收材料并点击确认,再由市商务委在系统中确认,最终由商务部审定。
4、办理材料及提交方式
办理材料:
(1)服务外包合同(A.如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需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外文合同主要内容的翻译件,主要包括接包合同信息页的主要信息,并注明对应的外文合同条款;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B.如合同没有编号,请企业自行编上合同号,并将合同号写在提交的合同复印件上);
(2)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银行水单)或其他有效凭证;在岸服务外包则提供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凭证。
银行水单表(需包含:系统中的合同号、银行水单号、日期、收款方、付款方、付款方国别、水单原币金额、折美元金额、对应执行金额,见附表1)。
(3)如合同是框架合同,请提供其它能说明合同具体内容的材料;
(4)首次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方式:
请将有关材料的扫描件(pdf格式)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各区县的邮箱(邮箱地址见附表2)。后续无需再将邮件发给市商务委。
邮件标题请设定为“BPO(或KPO)+企业名称(全称)+合同号”。请各企业在邮件中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便于工作人员联系。邮件附件名称需体现附件内容。
三、办理时限
1、邮件递交材料齐全且相关材料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即时在系统中予以点击通过,市商务委在收到区商务主管部门转发材料后,应即时在系统中予以点击通过。
2、现商务部规定“每年3月31日之前,执行日期在上年度7月1日至当前审核日期的合同执行数据允许审核,日期范围之外的合同执行数据不允许审核;每年4月1日之后,执行日期在本年度1月1日至当前审核日期的合同执行数据允许审核,日期范围之外的合同执行数据不允许审核。”
3、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外包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 BPO 、KPO 业务联系方式
电话: BPO 23110713 杨老师
KPO 23110709 王老师
附表:1.银行水单表
2.各区服务外包 BPO 、KPO业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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