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18〕11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相关土地、海域开发利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用海的有关要求。涉及无居民海岛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务院
201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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