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18〕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3年9月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3〕51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沪府办发〔2013〕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上海都市现代农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
当前,上海农业农村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应对日益加剧的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的趋势,解决今后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亟需创新以家庭农场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市松江区培育和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走出了一条规模适度、集约生产、专业经营、农民增收的发展新路子,为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供了经验。
实践证明,发展家庭农场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选择。家庭经营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控制大城市人口过快增长,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各区县要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城乡一体化这一目标,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广松江区培育和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经验和做法,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在加快土地有序规范流转的基础上,加强示范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服务管理,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为建设都市现代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和活力。
二、把握家庭农场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特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构建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目标,坚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坚持发展现代农业导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适度规模取向,优化资源要素配置运用;坚持统筹扶持推进,加强引导支持与服务保障。在郊区县加快推广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积极探索粮食经作型、果蔬园艺型家庭农场,到“十二五”末,努力形成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多种农业经营主体协同配合、互促共进的局面,推动都市现代农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特征。一是家庭经营。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是本地专业农民,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活动;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一般不常年雇用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现阶段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以100—150亩为宜,今后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可逐步扩大土地规模。三是一业为主。家庭人员的主要职业是农业,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收入。四是集约生产。家庭农场经营者要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要有示范带动作用。与小规模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的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有明显提高。
三、明确建立、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
(一)引导土地优先流向家庭农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有序规范流转。鼓励通过建立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机制等,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委会统一流转,组建家庭农场。加强全市涉农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和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
(二)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建档制度。在区县农业部门建立家庭农场初始登记制度,切实保护好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土地流转期限、管理水平等。开展家庭农场名录建档、培训、跟踪管理和服务,增强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建立对家庭农场的年度报备制度,为建立家庭农场的退出机制和创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造条件。
(三)健全家庭农场财政扶持政策。市、区县要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对土地出租期限较长的流出农户和引导培育家庭农场发展的村委会实行考核奖补,加快农村土地有序规范流转,为发展家庭农场创造条件。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财政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定额奖励等形式,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实行标准化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等,逐步提高家庭农场的土、水、路、电等建设标准。
(四)执行家庭农场工商税费扶持政策。家庭农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家庭农场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对经工商登记后的家庭农场完善税收管理,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家庭农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税务、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家庭农场履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确保家庭农场可享受的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大金融保险电力支持力度。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将家庭农场纳入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范围,为家庭农场提供发展生产所需贷款服务。将家庭农场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并予以政策倾斜;增加农业保险在家庭农场的险种,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保障。家庭农场中从事粮食、蔬菜等种植业的用电、粮食烘干机械的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六)完善家庭农场人才培育培训。把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根据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定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经费投入等。探索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在选择家庭农场经营者时,坚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鼓励吸引爱农、懂农、务农的本地人士兴办家庭农场。
(七)强化对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各类服务。各有关区县都要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家庭农场制度,及时提供各类信息、技术、经营等指导服务。进一步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解决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中办不好、办不了的问题。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搞好粮食流通市场的信息指导服务,形成稳定售粮渠道。要探索农机社会化服务新机制,鼓励机农合一、互助合作,推进以公共投入为主的粮食烘干中心(基地)、扶持农机维修保养和零配件供应服务组织发展,为家庭农场提供有力保障。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加强相互交流与协作。
四、落实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区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农业、财税、工商、金融、保险、电力等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对家庭农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扶持合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干部考核内容。要采取措施,加大非农就业力度,进一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发展家庭农场创造条件。有关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农场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各级农业部门要发挥发展家庭农场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对家庭农场的调查、监测和分析,加强发展机制和规律研究,着力破解发展难题。
(二)加强指导服务。发展家庭农场要务求实效,杜绝形式主义,防止一哄而上,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有关区县既要积极借鉴松江区的经验和做法,又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关区县、乡镇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加强指导、分级管理、分类扶持。尚未创建家庭农场的地区要加强排摸,创造条件,选择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已创建家庭农场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经营资格评估制度与建立考核退出机制,不断提高家庭农场的质量水平。鼓励各类家庭农场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忙闲相济,并按照科学种田的要求,通过粮经结合、种养结合、机农结合,不断提高家庭农场的综合效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开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表彰奖励培育、指导和扶持家庭农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学习交流,努力营造领导重视、群众关注、社会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农场全面健康发展。有关区县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本指导意见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