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8〕11号
当事人: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毕铺村、马鞍村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3月12日对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格林美武汉)收购武汉三永格林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三永)3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格林美武汉收购武汉三永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格林美武汉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格林美武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格林美武汉。格林美武汉于2012年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自然人许开华、王敏夫妇。格林美武汉主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弃电器电子的回收与处理等业务。2016年格林美武汉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被收购方:武汉三永。武汉三永于2015年在湖北省武汉市由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林美)、株式会社Honest(简称Honest)及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简称三井物产)共同设立。其主要业务为交流发电机和启动器的再制造及其再制造产品的销售。2016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股权出让方:Honest。Honest于1993年在日本埼玉县注册成立。其主要业务为再制造汽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及出口、汽车二手零部件的出口等。
被收购方原股东:格林美。格林美于2001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最终控制人是自然人许开华、王敏夫妇。其主要业务为通过采用电子废弃物、废旧电池、废旧钴镍资源等废弃资源循环再造钴镍行业中的超细钴粉、超细镍粉以及塑木型材和铜钨稀贵金属等其他金属制品。格林美直接和间接持有格林美武汉91.45%的股权,2016年全球营业额为78.36亿元人民币,中国境内营业额为74.52亿元人民币。
被收购方原股东:三井物产。三井物产于1947年在日本东京注册成立,无最终控制人。1949年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1954年在札幌证券交易所、名古屋证券交易所以及大阪证券交易所上市、1959年在福冈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主要业务包括金属、基础设施、化学品、能源等多个板块。2016年全球营业额为5748.45亿元人民币,中国境内营业额为411.32亿元人民币。
(二)交易概况。
2017年11月20日,格林美武汉与Honest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略)收购武汉三永30%股权。交易完成后,格林美持有武汉三永45%股权,格林美武汉持有武汉三永30%股权,三井物产持有武汉三永25%股权。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格林美武汉与Honest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取得武汉三永30%股权,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经营者集中。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中格林美2016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为74.52亿元人民币,三井物产2016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为411.32亿元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交易双方2017年12月20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格林美武汉收购武汉三永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格林美武汉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8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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