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及责任人 |
市安监局
市交通委 |
安全生产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29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2 |
违法导游、领队、管理人员名单,被吊销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 |
市旅游局 |
旅行社经营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旅行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3 |
中央企业相关当事人名单、任职资格限制期限 |
市国资委 |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
当事人在法定或国资委决定的期间不得担任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其他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
监管处
注册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4 |
对于未取得或被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企业的相关当事人 |
市农委 |
饲料及兽药经营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 |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上述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5 |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企业相关当事人名单、被吊销许可证单位相关当事人名单、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当事人 |
市食药监局 |
食品药品经营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上述企业或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6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当事人(包括企业和自然人) |
市文广局
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及娱乐场所经营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同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违法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7 |
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相关当事人及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明吊销原因) |
市文广局 |
营业性演出经营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上述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8 |
出版经营企业、印刷企业、音像出版企业相关当事人名单 |
市新闻出版局 |
出版经营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出版经营、印刷经营、音像出版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定期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印刷经营活动。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9 |
电影经营企业相关当事人名单(注明具体限制领域) |
市文广局 |
电影经营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违法企业相关当事人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电影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上述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0 |
建筑施工单位相关当事人 |
市住房保障局
市交通委
市水务局 |
建筑施工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1 |
电子认证服务企业相关当事人名单 |
市经信委 |
电子认证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一条 |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电子认证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上述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2 |
依法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当事人 |
市证监局 |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 |
当事人在法定或证监会决定的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或者担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从事相关业务或担任相关职务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或者担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3 |
已审结的破产类案件当事人信息、自然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信息,以及失信被执行人 |
最高院 |
普遍性限制措施任职资格限制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五)项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四)至(七)项以及《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申请成为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4 |
相关企业 |
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资质许可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5 |
相关企业 |
市人社局 |
用工招工领域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非法招用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6 |
相关企业 |
市人社局 |
童工招工领域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7 |
相关企业 |
市人社局 |
劳务派遣资质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
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变更、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8 |
相关企业 |
市邮政局 |
快递经营资质许可 |
《邮政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9 |
相关企业 |
市建委
市交通委
市住房保障局
市水务局 |
工程建设行业资质许可 |
《建筑法》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全部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20 |
相关企业 |
市税务局 |
税务登记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21 |
相关企业 |
市新闻出版局 |
知识产权资质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出版经营企业、电影经营企业、音像制品经营企业、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22 |
相关企业 |
市网信办 |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
网信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存在严重违规失信行为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网监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23 |
相关企业 |
市公安局 |
从事不合格消防产品 |
《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消保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24 |
相关企业 |
市经信委
市公安局 |
机动车行业资质许可 |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以及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通报或移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网监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25 |
相关企业 |
市农委 |
兽药广告审查 |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后,各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
广告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26 |
相关企业 |
市人社局 |
用工招工资质许可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27 |
相关企业 |
市人社局 |
违法招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后,将非法单位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28 |
相关企业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商务委
市建委
市交通委
市住房保障局
市水务局
铁路局
民航局 |
招投标违法行为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29 |
相关企业 |
市新闻出版局 |
广告媒介资质许可 |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七)项、《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
对广告媒介资质证明(如播出机构许可、出版许可)失效或被吊销的,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回广告发布登记。 |
广告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30 |
相关企业 |
市食药监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在收回、注销或者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广告继续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广告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31 |
相关企业 |
市食药监局 |
保健食品行业违法广告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广告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32 |
相关企业 |
市食药监局 |
食品违法广告 |
《食品广告监管制度》第八条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食品(食用农产品)广告行为的,应当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
广告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33 |
相关企业 |
市食药监局 |
药品违法广告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
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
广告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34 |
相关企业 |
市食药监局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业资质许可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依法吊销或者注销许可的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注册处
外资处
监管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35 |
相关企业 |
市卫计委 |
医疗违法广告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
广告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36 |
相关企业 |
市质监局
市发改委
市卫计委
铁路局 |
工业产品行业资质许可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37 |
相关企业 |
市食药监局
市安监局
市商务委
市卫计委
海关
市发改委
市交通委
市绿化市容局 |
易制毒化学品行业资质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38 |
相关企业 |
市质监局 |
认证违法行为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
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将其作出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违法行为查处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39 |
相关企业 |
市规土局 |
地质勘查资质许可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对未取得地质勘察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察活动的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40 |
相关企业 |
市交通委 |
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相关许可以及变更许可的情况通报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公平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41 |
税务总局提供的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自然人) |
市税务局 |
税务监管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
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4版)》(发改财金〔2014〕3062号)和《(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42 |
税务总局提供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
市税务局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监管处 |
43 |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 |
市证监局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将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监管处 |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 |
44 |
相关企业 |
各级人民法院 |
协助执行股权冻结、解冻、强制变更 |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七条 |
根据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45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市高院 |
司法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
46 |
市高院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47 |
安监总局提供的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 |
市安监局 |
协同监管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
|
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公平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 |
48 |
安监总局提供的存在失信行为的生成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 |
市安监局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
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
监管处 |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 |
49 |
安监总局提供的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
市安监局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50 |
安监总局提供的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
市安监局 |
协同监管 |
《广告法》第五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
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
广告处 |
51 |
环境保护部提供的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
市环保局 |
协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
没收机动车销售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网监处 |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52 |
市环保局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53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存在严重失信的自然人 |
市食药监局 |
食品药品经营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
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54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企业、自然人) |
市食药监局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55 |
质监总局提供的存在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
市质监局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
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
监管处 |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 |
56 |
市质监局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57 |
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的炒信黑名单 |
市发改委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 |
58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
财政性资金管理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
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 |
59 |
协同监管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
公平处 |
60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61 |
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
市统计局 |
统计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 |
62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63 |
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 |
市交通委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 |
64 |
农业部提供的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
市农委 |
农资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
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 |
65 |
协同监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
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
网监处
监管处
消保处 |
66 |
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的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
市发改委 |
涉金融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 |
67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68 |
协同监管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
监管处 |
69 |
海关总署提供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海海关 |
海关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
在一定期限内,对有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 |
70 |
海关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
限制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71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72 |
工信部提供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
市经信委
市通信管理局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
73 |
国家发改委提供的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市发改委 |
电力行业任职资格限制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
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在政府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取消电力交易注册。对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电力交易注册申请,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 |
74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75 |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
盐业主管部门 |
盐业行业任职资格限制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
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盐行业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 |
76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77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能源局、海洋局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
市发改委
市公安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委
市商务委等主管部门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 |
78 |
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理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市交通委 |
运输物流行业任职资格限制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 |
79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80 |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国内贸易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主体 |
市商务委
市发改委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 |
81 |
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提供的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 |
市发改委 |
协同监管 |
《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对严重失信主体发布的广告要予以重点监管,经核实是虚假违法广告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发布,依法查处。 |
广告处 |
《关于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4号) |
82 |
协同监管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
依法依规加大对失信主体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
监管处
公平处 |
83 |
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
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84 |
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提供的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 |
市发改委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
失信主体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上公示。 |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4号) |
85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86 |
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
市保监局 |
保险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被聘任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参考。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943号) |
87 |
保险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
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88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89 |
人社部提供的我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
市人社局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关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 |
90 |
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
市民政局 |
婚姻登记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 |
91 |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提供的在家政服务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失信家政服务企业;失信家政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
市发改委
市商委 |
家政服务领域任职资格限制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
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相关主体担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参考;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相关主体担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对相关违法失信主体已成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予以重点关注;对相关违法失信主体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机构从业人员的予以重点关注。 |
监管处
注册处
外资处 |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 |
92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93 |
质监总局提供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进出口生产经营及相关代理企业 |
市质监局 |
协同监管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第(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
公平处 |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6号) |
94 |
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监管处 |
95 |
民政部、国家发改委提供慈善捐赠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
民政部
国家发改委 |
协同监管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 |
消保处 |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 |
96 |
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
监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