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下午,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召开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工作推进会,推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 进一步形成开发开放新优势的意见》(以下简称25条)。扩大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力争率先形成金融开放新优势。
率先形成金融开放新优势
自贸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杭迎伟表示,与其他十地自贸试验区以及海南、雄安相比,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联动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独特优势,上海自贸试验区最有基础也最有条件将国家金融服务业开放重大举措率先落地,着力打造扩大开放新高地,率先形成金融开放新优势。
而作为上海金融中心的核心承载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具有两大独特优势。一个是功能完备的要素市场体系,并且已经在国际化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另一个是门类齐全的金融机构体系,目前已经形成了金融服务业的产业集群优势。
杭迎伟表示,上海自贸试验区要加快落实中央战略部署,率先形成金融开放新优势;要更好发挥金融中心核心功能,打造金融服务业集聚的新高地;要形成改革创新的合力,全面落实金融开放新举措。
实施吸引外资金融机构集聚的新政策
(一)扩大上海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对外开放。支持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银行扩大业务范围。
(二)扩大上海自贸试验区证券业对外开放。支持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支持已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提高外资股权比例。
(三)扩大上海自贸试验区保险业对外开放。支持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扩大经营范围。探索推进巨灾债券试点。
(四)支持境外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
(五)支持管理规模靠前、投资理念先进、投资经验丰富的跨国资管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资管区域总部。
(六)支持开展实质性业务的外资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七)对银、证、保持牌类金融机构及其分、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含SPV)、私募投资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依据公司类型全部或部分给予落户奖励、贡献奖励和人才奖励。对重点外资金融机构落户上海自贸试验区,加大奖励力度。
(八)上海自贸试验区对在扩大金融服务业开放中新设的重点外资金融机构及承载重要金融创新试点的外资金融项目给予表彰。
建立便利外资金融机构落户的新机制
(九)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十)进一步优化上海自贸试验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精准招商工作例会制度,为重点外资金融项目落户提供政策咨询与协调服务。
(十一)建立专业服务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外资金融机构的专业团队,对外资金融机构落户提供全程服务支持,为外资金融项目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十二)建立与各国驻沪机构和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机制,依托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外办事处,构建全球招商服务网络。
构筑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新平台
(十三)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统一布署和支持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稳步推进资本项目管理的便利化和可兑换,先行先试外汇管理改革,拓展自由贸易账户的投融资功能和适用范围。
(十四)支持境外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市场,支持境外创新企业在沪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争取年内开通“沪伦通”;持续深化原油期货、“沪港通”、“债券通”、黄金国际板的金融创新;支持上海保交所搭建国际再保险交易平台,探索建立保险业“一带一路”国际再保险共同体,进一步提升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全球金融资源配置能力。
(十五)增强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一带一路”的功能。
开创金融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新格局
(十六)深化陆家嘴金融城和张江科学城双城联动。发挥小微增信基金政策效应,引导信贷资金重点向科创企业倾斜。
(十七)推动浦东新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设立产业创新中心发展专项资金,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与园区开发主体、创投平台联动,促进科技成果按照“项目法人化”模式在新区范围落地转化。增强资本纽带功能,培育引领产业跨越发展的新动能。
(十八)优化科技金融产业布局,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张江科学城建设,推动境外天使投资、创投等机构投资人利用QFLP等政策投资科创企业。引导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张江科学城。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用等方式为科创企业提供各类创新产品和服务。
打造高层次金融人才集聚发展的新高地
(十九)提高外籍人才通行和居留便利。
(二十)营造高品质的宜居环境。
(二十一)完善“金才”系列服务工程,为金融人才在健康管理、子女就学、居住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务。
(二十二)深化人才跨境金融服务。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可通过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开立FTF账户,提高境内企业向境外员工发放薪酬便利度。外籍人才境内合法收入可视同境外资金投资创业。
构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金融法治新生态
(二十三)以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为契机,在金融法治建设上持续发力,给各类市场主体以更稳定的预期,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与上海金融仲裁院、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等金融法律机构合作,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多层次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二十五)打造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征信数据应用,形成事前监控、事中干预、事后处置于一体的综合监管格局,筑牢金融风险防范底线,及时处置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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