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
为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的精神,按照《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沪审改办发〔2018〕28号)的要求,健全本市代理记账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8日
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沪审改办发〔2018〕28号)的要求,健全本市代理记账行业综合监管体系,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实施诚信管理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活动,增强代理记账行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本市代理记账机构实施诚信档案管理。
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档案是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对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管理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专门信息档案。
(一)诚信档案信息内容
诚信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三项内容。
1.基本信息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等相关基础信息,具体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码、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相关信息。
2.提示信息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因违反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申请审批的法律法规,或在会计核算、办理业务中违法违规,被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处以限期改正、通报、整改等处理的非行政处罚类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信息:
(1)依据《会计法》第42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的;
(2)依据《会计法》第43、44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被予以通报的;
(3)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7、8、9、14、17条,以及违反第5条第三项规定,专职从业人员作出不实承诺,相关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拒不改正,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
(4)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相关违规行为被要求责令整改的。
3.警示信息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因违反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申请审批的法律法规,或在会计核算、办理业务中违法违规,被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司法机关,下同)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根据《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2)依据《会计法》第42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被处罚款或五年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3)依据《会计法》第43、44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被处罚款、五年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依据《会计法》第45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被处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依据《会计法》第46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从业人员相关违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被处以警告、罚款的;
(7)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被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诚信档案信息来源
依托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基础信息库,以及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信息、市财政局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区财政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如实记载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信息,健全信息记载内容,对诚信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诚信档案提示信息和警示主要来源两个方面:
1.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区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作出的相关处理处罚信息;
2.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市法人库”)中,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作出的相关处罚信息。
(三)诚信档案管理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管理工作规程。市财政局明确本市代理记账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原则、措施和要求。各区财政局根据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要求,认真落实诚信档案管理措施,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诚信档案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工作规程,并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财政局负责所属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档案信息的维护和管理。一是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处理处罚信息产生,或取得其他财政部门的处理处罚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将上述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二是定期(每月至少一次)访问市信用平台和市法人库,采集相关处罚信息,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记入诚信档案。
2.建立健全诚信档案信息共享机制。诚信档案信息与市法人库、市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各区财政局按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部门产生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主体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等,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信用平台或市法人库。
3.建立健全诚信档案信息运用机制。诚信档案信息的保管和销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在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分类监管时,将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记录频次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分别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措施。提示信息一般不对社会主动公开,警示信息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区财政局应充分运用诚信档案信息,结合分类监管,对有不良记录的机构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开展分类监管
为进一步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效能,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制度。
(一)分类监管的措施
对不同管理类别的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分类监管,通过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促进低风险的机构加强内部自律管理,对高风险的机构,尤其是对以往违规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代理记账机构,作为监管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具体分类监管措施如下:
1.对诚信档案中5年内未出现新增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同时,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签署行业诚信公约的,一般3年内不安排对其会计信息质量或执业质量检查(财政部、市财政局布置的专项检查、举报案件检查除外,下同)。
2.对诚信档案中3年内未出现新增警示信息且2年内未出现新增提示信息的代理记账机构,一般3年内安排一次会计信息质量或执业质量检查。
3.对诚信档案中1年内出现新增提示信息的代理记账机构,一般2年内至少安排一次会计信息质量或执业质量检查。
4.对诚信档案中1年内出现新增警示信息的代理记账机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会计信息质量或执业质量检查。
(二)分类监管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1.初次确定。区财政局应当根据诚信档案等相关信息,确定代理记账机构的分类监管措施,并在“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进行维护确认。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满6个月的,当年度不予确定分类监管措施。
2.后续调整管理。分类监管措施初次确定后,各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各代理记账机构的诚信档案等相关信息的变化情况,结合年度备案等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分类监管措施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其中,自列为前述第三类监管措施后最近一次新增提示信息的当年度起,2年内不得变更为第二类监管措施;自列为第四类监管措施后最近一次新增警示信息的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变更为其他监管措施,若3年后发生变更的,监管措施应限定第二类或第三类。
三、开展风险监管
为做好代理记账行业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区财政局应根据本区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围绕行业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以及监督检查风险管控为重点,开展风险监管工作。
(一)建立健全行业风险防控体系
1.建立行业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定期开展行业风险点梳理排查和风险巡查,做好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资质、业务规模、内部治理、执业规范等各方面综合信息的跟踪分析,着重将未持续保持设立条件、业务负责人频繁变动、人均业务量异常、内部治理薄弱、执业质量较差以及被投诉举报等作为代理记账机构的风险点和预警指标,开展相关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2.完善行业风险防范和处置制度。按照风险预警提示,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不同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措施。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代理记账机构,主要采取风险警示、监管谈话、巡回指导等监管措施;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代理记账机构,主要采取专项检查、加大检查频次以及直接列入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范围等监管措施,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的风险监管和处置力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防范因制度缺位或监督力量薄弱而发生的系统性缺位和监管不到位的风险。监督检查部门应制定完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配备专业能力较强的人员专事负责对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有关人员加强培训,增强岗位胜任能力;因检查工作需要,可以按规定聘请具备注册后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担任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应职务以上等各项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2.全面确保检查程序合法合规,依法公开处罚信息,防止因程序不规范、取证不足导致的检查风险。监督检查过程中,要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实施检查,在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告知、检查方式、检查结论、检查报告复核和审理、处理处罚文书及送达等方面加强管理。要注重充分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做到证据完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同时,依法公开处罚信息,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落实。
四、实施社会监管
(一)行业自律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市财政局加强对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一是优化完善行业诚信公约,鼓励代理记账机构自觉接受行业自律惩戒管理;二是健全完善行业执业指引,职业道德等行业规范,引导行业机构规范执业;三是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档案,加强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四是加强与行业协会信息沟通,逐步将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诚信档案、分类管理等信息作为行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信息来源,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二)专业机构监督
区财政局应借助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是借助专业机构提高监督检查水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行业综合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和专家,针对行业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专业辅导和提升,帮助行业提升综合能力。
(三)社会公众监督
一是建立顺畅的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反映行业存在问题;二是依法公开行政审批许可制度、办事指南等制度文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三是依法公开行政许可、年度备案,以及处理处罚结果,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区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监管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强化监管责任。
(二)加强制度保障
区财政局应根据本通知的原则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际,修订完善本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加强技术保障
加快建设和完善本市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将本市诚信档案、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实施一体化管理,同时,加强与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对接,实现行政许可审批、人员管理、诚信管理、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和联动等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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