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动态调整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18-04-24 11:35:33

( 2018年04月24日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上海市商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商贸发〔2016〕16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若干支持措施》(沪商贸发〔2017〕280号)的通知精神,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进一步发展,切实提高企业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和市场活力,对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企业认定进行动态调整,现将具体工作要求和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上海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是指,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或在区内设立了具有汽车进口或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经市商务委和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认定符合试点要求的企业。试点企业可以申领平行进口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

  二、按照商务部统一要求,由市商务委会同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牵头,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和退出工作,对试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即每年根据企业的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规模、履责情况、经营水平、资源整合能力等对试点企业进行考核,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参与平行进口汽车试点。

  三、现有试点企业中,凡在2017年履行了平行进口汽车数量承诺的企业,可自动获得2018年度试点资格。

  四、2017年动态调整获得试点资格后未开展实际业务的企业,此次动态调整不再考虑作为试点企业。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

  (1)上一年度已开展进口汽车相关业务。

  (2)在区内注册,或在区内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网点与设施。对无法满足该条要求的企业,可依托第三方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可参与试点。

  (4)信誉良好、具有完善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和资源整合能力。

  六、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市商务委和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企业的概况、经营情况、业务分布、维修网络、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方案(包括业务开展计划、进口车源、进口模式、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等),以及进口汽车产品关于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等。

  (2)原试点企业承诺2018年全年平行进口车辆不低于1000辆。新申请企业承诺自认定后截至2018年底,平行进口车辆不低于500辆。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应的业务经销网络、售后服务网络的工商注册等证明材料。无售后服务网点的,须提供售后服务委托协议。

  (5)企业境外平行进口汽车车源采购渠道的相关证明。

  (6)已开展或参与汽车进口业务(含平行进口汽车业务),提供实际进口的相关证明。

  (7)其他相关材料。

  七、申请试点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进口申请材料,向商务部申请平行进口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

  八、试点企业及其在区内注册的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进口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准入要求。

  九、试点企业及其在区内注册的具有汽车进口或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如发现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试点业务。

  十、每年进行动态调整。按照商务部统一要求,由市商务委会同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牵头,每年根据企业上一轮试点的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规模、经营水平、资源整合能力对试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十一、市商务委将把新的试点企业名单及时向商务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报备。

  请申请试点的企业于2018年4月30日(星期一)前向市商务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905室),并将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邮箱shftzcar@163.com)。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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