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委),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贯彻实施,推动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合伙组织形式,进一步优化内部治理,提升执业水平,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同日废止。

  各省级财政部门、工商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组织形式涉及的行政许可、工商登记和备案等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要以转制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内部治理,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

  附件: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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