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8〕5号
各区税务局:
为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2017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
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申报时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8年3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7年度会计报表。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8年3月30日前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2017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落实政策
各分局需组织相关人员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作深入培训,确保政策及时准确传达给纳税人,提高汇算清缴质效。
(二)提升服务
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并从有利于推进工作的角度,做好政策解释与申报服务。各分局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涉税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反馈。
(三)总结报告
各分局应在2018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2018年4月27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分析、统计《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汇缴申报的具体人数、涉及企业户数、补税金额等情况;
2. 主要做法和措施;
3. 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及效应分析;
4. 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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